总局政法司、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 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2018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宣布经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发表谈话。
  该负责人指出,奥林匹克标志是体育无形资产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都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奥委会是重要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自身章程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管理、保护相关奥林匹克标志的职责和义务。
  该负责人强调,北京携手张家口成功申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后,国家体育总局就将对《条例》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并于2015年8月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其后,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原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酝酿,形成《条例》修改稿,并通过国家体育总局官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形成、上报了本次经国务院批准的《条例》修订文本。《条例》修订的重点,如《条例》普遍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申办、举办的奥林匹克赛事(含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公告及续展,将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列为侵权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管理等,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积极履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有关承诺,支持奥林匹克事业和办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决心,也使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全面进入常态化、有效增强前瞻性,充分回应了《条例》颁布以来权利人、合法使用人、执法部门以及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奥林匹克赛事的主办国有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多采用针对其举办的单届赛事专门立法的形式,有的还针对特定条款特别设定了有效期。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达到了这一领域立法的国际先进水平。
  该负责人介绍,国家体育总局已向全国体育系统发出通知,要求体育系统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方面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坚持“守土有责”,杜绝“灯下黑”现象。同时,国家体育总局已将《条例》明确作为《全国体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宣传贯彻的体育行业法律法规。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条例》的修订,既是对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有力支持,更是对进一步深化体育事业改革,不断提高体育法治水平,扎实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国家体育总局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体育法》修改和相关配套立法工作,着力推进体育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体进程。(转自7月13日《中国体育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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