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声音——谁来顾及消费者的心情?

  读了我们记者写的《“用不完”的健身卡》一文,很为该文主人公赵越鸣不平,对他的遭遇也能感同身受。他先是办了有规定次数的卡,但次数没用完就冻结了,必须再交年费后才能继续使用;后是妻子怀孕锻炼难以为继,想退费不成,协商的结果是来年再续年费,继续完成他们夫妻俩健身的“未尽事宜”。所以文章说:“这看似很人情味的协商结果,让赵越的会员卡成了‘用不完’的会员卡,这让赵越很头疼,总感觉自己被骗了。”
     一张健身会所的次数卡,通过一年又一年的年费而获得了不断增加的附加值,商家对此肯定会乐得闭不拢嘴,而我们参与健身的消费者呢?他们的心情肯定与商家的心情大相径庭。那么,谁来顾及我们消费者的心情呢?
     其实在健身消费活动中,很多人都有过赵越这种商家振振有词、看似有理而消费者说不出什么、却又有被涮的感觉。比如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年卡时,向会所提出将卡转让给自己的朋友被告知不可转让不可退卡;比如消费者因不满意会所的服务质量,要求退卡而不得……凡此种种,商家总会拿出合同中“会员卡出售后不予退卡(无论使用与否或次数)”和“本机构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来搪塞。这种看似站不住脚的辩解,但你在实际事例中又拿他没办法,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而商家们以此招数屡屡得手,成为健身行业被频繁吐槽的主题。
     经验告诉我们,凡是某一行业经常被商家钻空子得逞的地方,必定是此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还有许多需要补强、细化的地方,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有针对性、有刚性、可操作性,让不良商家再也不能随意侵害消费者。
     再者,我们的执法者也应火眼金睛、勤勉执法,让消费者投诉有门。在实际的类似案例中,也有工商执法人员认定健身会所在制定协议中的“最终解释权归俱乐部所有”是“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得会所也无话可说。
     我们注意到,今年二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到,“完善体育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规和制度。”
     我们期待健身者能够顺心消费的那一天及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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