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管中心“武术之乡”试行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于今年3月23日颁布出台了《全国武术之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武术之乡工作服务,给予政策性支持。
    办法是武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历时两年三易其稿四次征求意见,通过反复修改论证,修订完善后正式印发试行,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针对办法的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总局武管中心社会部主任冯宏芳在今年的全国武术之乡工作会议及比赛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阐述、说明了办法的具体细则。


    武术之乡需要新活力


    上世纪90年代,“武术之乡”在我国曾经活跃,家喻户晓,随着政府领导的更换,武术工作主要人员的更新交替,目前一些武术之乡已名不副实,有的甚至名存实亡,武术之乡工作处于瓶颈状态。如何使武术之乡恢复往日的活跃,并注入新的活力,与时俱进地科学发展,既要成为传统武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阵地,又要成为全民健身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办法的出台非常必要。
    冯宏芳介绍,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首次界定了武术之乡的内涵、功用和创建目标,从指导思想、组织运行、保障管理、工作管理、考核管理、申请审批等方面,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近期任务与远景目标相结合,普遍性要求与个性化要求相结合,理论性阐述与操作性指导相结合,分档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对全国武术之乡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部署,是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建设和武术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规范和指导武术之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规章。


    建立制度开创崭新格局


    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大武术观”为指导,以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武术之乡管理,促进武术之乡建设,发挥武术之乡作用,引导武术之乡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已获得武术之乡称号和具备申请条件的各省、区、市的市、县、区级单位。
    根据办法规定,武术之乡的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武术之乡工作。武术之乡所在地的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是本地区武术之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办法要求,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各武术之乡,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规章制度、推进计划和落实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绩效评估,实行目标分解和过程监督。武术之乡的所在地政府部门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为本地区武术之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武术之乡建设与管理的崭新格局。


    扎实保障动态管理
 

    办法对武术之乡保障工作提出要求,武术之乡的所在地政府部门要将武术之乡建设与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每年至少投入50万元专项经费,保障参加全国性武术比赛、开展活动等基础费用)。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武术之乡工作,争取其他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各界组织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组织网络。各级武术协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定数量的习武网点和各拳种的晨(晚)练点,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在传承与发展当地特色拳种、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办法还对武术之乡在硬件设备上做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武术之乡的赛事体系构建、武术品牌打造、武术“六进工程”实施、武术人才培养、骨干队伍建设、武术文化传承,尤其是8月8日全民健身日武术健身活动开展等内容,办法的核心部分提出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对武术之乡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武术之乡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在保持91个武术之乡名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不合格的取消,对申报并达到标准的武术之乡进行命名。


    加强武术之乡建设


    冯宏芳认为,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办法为我们推动武术之乡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可行性依据和规范性要求。她希望各地应该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全面、准确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各项内容;要把握核心内容,突出工作重点,既要有文本的理论认识,又要有实践的贯彻执行,在具体工作中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相结合,与创新社会管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好武术之乡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还要计划先行,统筹推进,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推进计划和落实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绩效评估,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在贯彻过程中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以推动政府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为抓手,以组织机构建设、武术场馆建设、武术人才培养和武术活动开展为重点,加大社会动员和政策扶持力度,努力夯实武术之乡建设和管理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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