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困境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建设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困境
(一)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缺失
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公共服务组织法、公共服务运行法和公共服务监督法。然而,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现有的法律中能找到关于政府应当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而作为体育领域中的基本法——《体育法》中却没有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规定。目前正式文件中提到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只有在国家体育总局“十二五”规划中多处对体育公共服务作出了阐述。
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无法实现“有法可依”,这与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理念相矛盾,也与推进体育事业“依法治体”的要求相背离。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讲,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法律定位就会不清楚: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各类公共服务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与法律地位。尤其是作为推进体育公共服务的主导者——体育行政部门对于自己是否是“越位”、“缺位”还是“错位”没有法律上的判断标准;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准确定位,就会严重挫伤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也会导致体育公共服务不能合法、合理、持续、有序地推进。
(二)体育领域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
当前我国体育事业的管理体制仍然是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即政府包办体育,政府对体育事业统得过死,体育事业的市场化程度很弱。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公共管理”概念,由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
体育领域中传统管理体制带来的诸多弊端。
1、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体育非政府组织力量非常薄弱,体育非政府组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
社团登记导致的双重管理,经费的制约和多年来对政府的依赖,是非政府体育组织难以达到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
2、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带来了政府供给主体单一、供给服务对象有限和体育公共服务覆盖面较窄的问题
政府、体育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都可以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然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制约了体育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体育行业的市场组织。以北京市营利性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为例,多数健身俱乐部负责人表示不会再继续扩大投资建设俱乐部,只是在维持目前的运营状态。
二、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应然状态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总称。公共服务具有权利性、普遍性、公平性的基本特征。依据公共服务的水平,可将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两类。基本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基本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公共安全保障等内容。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必须向全体居民均等地提供的基础性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如高于社会保险水平的高福利等等。
体育公共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应当贯彻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公平的理念,其实质是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普遍均等化。然而,目前城乡之间体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区域之间体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对这一目标的实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建设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在立法层面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保证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法规调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各方主体的关系,尤其是明确政府在建设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宪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条为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作为体育领域中的基本法——《体育法》正面临修改,通过修改《体育法》,明确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方主体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对于推进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契机。
修改《体育法》,明确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鉴于修法的周期和人们对体育的认知程度制约以及观念的改变,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推进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证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是一种更好的立法策略。
(二)体育领域由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向公共管理体制转变是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向公共管理体制转变需要有民间发达的体育非政府组织。针对我国目前体育社会组织力量非常薄弱的现状,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体育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已获得合法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危机感和工作效率。此外,体育非政府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无法保障,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组织的依赖,一方面助长了政府对体育非政府组织的干预程度,另一方面也严重束缚了体育非政府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妨碍体育非政府组织优势的发挥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针对非政府组织普遍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要通过修订以上两个《条例》的内容,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政府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事业,对参与体育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为体育营利性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和持续发展环境。政府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很有限;体育非政府组织由于体制、政策、法规、资金的原因也不能发挥其本应有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体育市场组织的薄弱也很难承担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加之民间资本不能顺利介入到公共领域,导致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与公共体育需求严重脱离。而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是判断公共体育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最大限度提升这些供给主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数量,保证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政府可以对一些营利性的体育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范畴。这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也活跃了民间体育市场,同时也解决了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的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 马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