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推动足协工作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1月21日,在河北香河国家足球训练基地举行的第十届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新修改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针对《章程》的修改情况,中国足协副主席林晓华做了说明。
    林晓华首先介绍了《章程》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他说:“中国足协现行章程是2005年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条款已难以适应足球事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足联对会员协会建设的规范化要求日益严格,因此修改《章程》势在必行。针对这一情况,中国足协为此专门成立了由社团管理、法律、外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章程修改小组,对现行《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在章程修订过程中,中国足协反复征求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社团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形成了本《章程》。”
    对于《章程》中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所呈现出的特点,林晓华也做了说明:“首先是在结构上,按照国际足联要求,开头对《章程》中的18个专有名词做出定义。根据各章节的内在逻辑,将原来的12章66条修改为9章69条,依次为:总则、会员、名誉职务、组织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机构、赛事及权利、财务、其他。其次是《章程》强化了协会的社团管理职能。明确了协会的组织机构体系,细化了会员大会、执委会和主席、专项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了各层级的议事决策制度。第三是《章程》突出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反对足球腐败和非体育道德行为,强化行业监管。第四规范会员协会建设与管理。规范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在法律与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制订行业约束等基本概念上,在协会领导、会员、行业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层次上,在选举与罢免、提案与议定等程序问题上,注意上下文衔接,逻辑和条理清晰,对原有章程的疏漏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林晓华说:“《章程》是足球行业管理的基本纲领。通过这次修订,我们力求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要求的基本法规文件,使《章程》更加规范、合理和便于操作,推动中国足协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为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林剑  孟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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