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自甘风险”误区 珠海香洲区法院: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2019年,12岁女孩丽丽(化名)在家长的陪同下,到珠海香洲区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活动过程中丽丽在蹦床原地连续用力蹦跳5次后腾空前空翻失败导致受伤,丽丽监护人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综合原被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酌定由被告蹦床公园经营方对原告丽丽承担20%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表示,此案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自甘风险”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同日,为了让各方对《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有更加清晰的认识,该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导各方特别是经营者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据悉,这也是广东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北京法院也有此判例,为什么本案仍判决被告有侵权责任呢?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嘉惠对此表示,结合本案案情,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并非因为其他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被告也并非“其他活动参与者”,因此不能适用1176条第一款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应按照第1176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庭调查和法官实地勘验的情况来看,经营方已在相当程度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原告在受伤前半分钟时,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年纪相仿人员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监控画面里并没有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人上前制止。原告作为仅有12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而被告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安全风险性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除了应做好安全守则明确告知参与人员注意防范风险意外,还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蹦床区域巡逻监管,负责落实安全须知内容中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对事件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自甘风险”条款不是对谁都免责,更不能成为场馆经营者、活动组织者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在体育赛事活动日益丰富的今天,如何优化活动设计,用科学负责的态度进行全面的安全保障是体育行业的当然义务。针对本案发布的司法建议提出,蹦床项目正日益成为时下未成年人流行的娱乐项目之一,但由于这一项目具有一定风险,又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据此,司法建议表示,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悉相关文体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要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相关行为的不良示范效应。同时要为未成年人家长及监护人等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加大对第一次参加活动人员的风险指引工作,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特殊管理制度。

  李嘉惠说:“法院在判决后发布司法建议,会促进社会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理解。今后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对于参加者来说,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考察、评估后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在活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自我保护,同时也要注意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为参与者的他人造成损害。作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尽己所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将活动特点、隐含风险、可能的损害结果等事宜告知活动参与者,同时落实安全监管义务,建议根据活动特性组织参加者购买保险等添加活动保障。”(转自1月27日《中国体育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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