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使用

    去体育场馆健身消费,刷医保卡即可结账;公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可适当收取费用……近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带来这样的利好消息。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该《条例》亮点多多,在政府职能上进一步体现了变“管理”为“服务”,各项条款接地气,显亲民。

亮点一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可适当收费

    学校体育设施要不要向社会开放,一直是该《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条例》坚持了开放的取向,但为消除开放顾虑,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提出公立中小学体育设施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促使到学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锻炼机会并控制人流量。并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
    二是明确了开放时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但游泳池和专属未满14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
    三是规定由学校和政府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市民在学校参加健身出现意外伤害引发纠纷。
    四是规定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亮点二 体育馆每周开放不少于56个小时

    想去健身,可总是找不到地方。这是很多市民面临的难题。针对体育设施供应不足的问题,《条例》要求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的场馆向市民免费开放,政府可通过提供适当补贴、优先采购其场馆服务的方式予以鼓励。
    除因维修、保养、训练等因素关闭外,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否则,相关管理单位将吃罚单。
    此外,今后在体育场馆搞车展、房地产展等活动也属违法。《条例》禁止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无关的经营项目。否则,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条例》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因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确需拆除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建设,并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亮点三 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

    深圳借鉴了相关城市的一些做法,结合自身全民健身活动实际情况作了创新性规定,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据悉,江苏省苏州市多年来积极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转入健身账户,用于个人健身消费。运行8年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市民身体更加健康,节约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体育健身产业也从中受益。目前这一制度在常州、南通等地也已开展。
    《条例》借鉴了苏州等地的有益做法,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消费额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亮点四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条例》规定,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在市民长跑日,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长跑活动。
    同时,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张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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