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活动与站点审批方案》正式实行

  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体育部门按照“积极稳妥,有效管控”的原则,在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以后,对企业从事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身气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共四个部分。方案适用范围为根据国务院决定,凡工商登记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的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营活动和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处置措施包括:举办一般性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核实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健身气功经营范围证明、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银行资信证明等。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互联网组织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企业发布经营性信息须审查发布主体资格。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域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内容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连锁性企业以会员制方式组织举办的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根据会员所在的地域范围报有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等。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处置措施包括: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部门须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报送相关材料。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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