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6月6日至9日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 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 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三、参加单位

  在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运动队均可由注册单位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凡于2016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三)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四)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五)运动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四)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五)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六)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七)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5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九)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十)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至少3名国家级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提前4天报到,其他裁判员提前3天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五)无总裁判签字的成绩册,运动员达标成绩无效。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邮寄至承办单位。

  (二)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 各赛区必须按A4纸张标准编印秩序册和成绩册,并统计出本赛区参赛人数和达标人数。

  (二) 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youyongbu@126.com。

  (三) 点名裁判员在赛区的食宿、交通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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