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体竞字〔2015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田飞鹏

电  话:(010)87182307

附  件: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体育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竞技体育实力与水平,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运动会要本着团结协作、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俭廉洁的原则,按照体育竞赛的标准办出水平和特色,实现培养人才和锻炼队伍的目标。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文化、文明程度、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积极作用。

   一、竞赛项目

    游泳(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马术、击剑、足球、高尔夫球、体操(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橄榄球、帆船、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项目设置的通知》(体竞字〔2014〕148号)执行。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7年在天津市举行。

三、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1.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基本参加单位,具有组成代表团的资格。

    2.各行业体协须符合以下标准,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

    (1) 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

    (2) 有专业运动队建制和一定数量的教练员、运动员编制;

(3) 有所属的运动队训练基地和教学、科研设施;

(4) 有运动队的年度专项训练经费;

(5) 参加各项目年度全国比赛;

(6) 有3个项目(分项)或12名运动员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资格赛。

有意愿组成代表团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的行业体协,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递交申请,并依据参赛准入标准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行业体协,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入场仪式等相关活动。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行确定。

(二)参加单位报名和报项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书面确认是否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并填写《参赛项目报项表》(见附件)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参加单位报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参赛运动员总数4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代表团团部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本代表团官员总数20%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的均按四舍五入计算。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此外,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四)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可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2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可以提前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免费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五)相关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定)。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等有关规定;

4.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 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资格另行确定。

(四)特殊规定

运动员应服从国家队需要,参加奥运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或类似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否则,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参加全运会的资格。因上述原因无法参加全运会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各项目须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资格赛可采用一次(场、站)或多次(场、站)比赛或积分赛的方式进行。

(五)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的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决赛报名以及决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下同)、手球、曲棍球项目分别录取8支队伍进入天津市决赛阶段,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分别录取6支队伍进入天津市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其它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七)在全运会决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八)特殊规定

天津市可以不参加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的资格赛,直接参加天津市决赛阶段的比赛。

六、奖励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奖励前12名。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项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的第7名至12名须在各项目天津市决赛阶段比赛开始前排定,具体办法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只颁发奖励证书。

(三)设“创世界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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