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十四届全运会实施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相关政策的通知

 

体竞字〔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中国篮协,有关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军地体育融合发展,充分实现军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军地共同为国家培养优秀运动员,决定在第十四届全运会上继续实施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相关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军地共同培养的运动员,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各项目比赛和公布比赛成绩时,其代表单位显示为“解放军”和“×××省(区、市)”。

  二、第十三届全运会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以及总局此前公布的解放军两次计分运动员均视为第十四届全运会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其他正在服役的解放军运动员不能再办理军地共同培养。

  三、首次入伍的解放军运动员办理军地共同培养,应由输送单位和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签定输送运动员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申报表(附件2)和运动员入伍证明报送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审核,中心或协会审核通过后将申报表(附件2)报总局竞体司统一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在军地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晚可于2019年12月1日前终止共同培养,返回输送单位,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

  附件:1.输送运动员协议书

     2.军地共同培养运动员申报表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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