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体竞字[2015]177号
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代表团、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为规范各代表团市场开发工作,保护组委会和各代表团的市场开发权益,现将《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第一条 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的冠名或产品广告,也不得出现有损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第二条 代表团不得冠名。代表团所属运动队可以冠名,格式为“代表团名称+冠名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第三条 代表团礼仪服装和运动员领奖服不得出现除自身品牌标识以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超过10cmx5cm。
第四条 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着装自身品牌标识外,不得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以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第五条 运动队比赛服装、专用物品、宣传品等广告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撤销、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
第七条 各代表团和运动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有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视其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项目决赛期间。资格赛期间按照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