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日前,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试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中央和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职称体系,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加强浙江省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制定该《评价标准(试行)》。

目前,在校的体育教练理论上也可以通过体育老师的晋升体系评定职称,但由于日常教学内容不同,侧重不同,因此实际操作上体育教练员想要评定体育教师职称存在较大难度。

据了解,《评价标准(试行)》分为9个章节共计31条。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格条件、破格晋升条件、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及附则。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价标准(试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学校体育的特点,结合当今体育发展,尤其是青少年体育发展现状,填补了浙江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标准的空白。同时,注重不同层次学校体育教练员与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接轨,平衡好与竞技体育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之间的标准。

该政策突出分类评价,按照学校体育教练员的职业属性,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的不同侧重点,制定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标准;着重考察学校体育教练员在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训练,传授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开展运动训练、参加体育竞赛、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指导组织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校园体育社团活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此外,更注重科学性、可量化和可行性。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价标准(试行)》在专业能力方面,参考学校体育老师职称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工作业绩方面,则参考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中的业绩条件。将运动成绩、运动员技术等级、人才输送和注册人数等条件作为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业绩之一,体现了业绩条件的全面和多维度。”(转自5月10日《中国体育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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