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正式颁布

    7月25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予以公布。该条例是徐州市第一部和体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提高使用效能,满足公众健身需要。条例共23条,分别从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纲要性要求。一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原则建设;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段和项目。因训练、赛事、保养、维修、气候和安全等因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四是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定期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维修,确保使用安全。五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体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公安、教育、城管、卫生等部门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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