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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9-26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6年9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篮球项目体育经纪活动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篮球项目体育经纪活动(以下简称篮球经纪活动)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篮球项目活动中收取佣金、促成篮球活动顺利开展的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以下简称篮球经纪人)指依法取得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国内外篮球经纪活动。
第五条 篮球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办法从事篮球经纪活动,接受中国篮协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后方可以篮球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篮球经纪活动:
(一)取得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二)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向中国篮协申请并注册(注册表附后),并通过中国篮协组织的篮球经纪人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
(四)最近五年没有犯罪记录或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中国篮协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中国篮协定期组织篮球经纪人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篮球项目知识、国际篮联、亚篮联、中国篮协的章程及行业规则和各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知识、公共关系知识和经纪方面知识等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中国篮协统一颁发《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 在国际篮联、亚篮联、中国篮协、中国篮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篮球经纪人。
第九条 根据篮球经纪人经纪活动类别,在注册申请《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时可选择以下两个级别并从事不同的经纪活动:
(一) A类(涉外类)篮球经纪人:
1、可从事涉外球员转会及商务代理和商务推广活动;
2、可从事国家队队员转会及个人商务代理和推广活动;
3、可从事国际篮联、亚篮联及中国篮协主办赛事的商务代理和商务推广活动;
4、其它篮球经纪活动。
(二)B类(一般类)篮球经纪人:
从事除A类规定的第1、第2和第3项目活动以外的其他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中A类篮球经纪人,需向中国篮协缴纳执业保证金10万人民币。申请《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中B类篮球经纪人,需向中国篮协缴纳执业保证金1万人民币。
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对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因过错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二)经纪人因其违法或违规篮球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而应承担的罚款制裁。
该执业保证金将在该经纪人自愿放弃篮球经纪人资格或被取消篮球经纪人资格时,或该经纪人连续五年从事篮球经纪工作中(从本规定下发后该经纪人注册之日起)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时,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中国篮协对篮球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篮球经纪人予以年度注册、培训、登记备案,每年公开发布经年审合格的篮球经纪人名单等。年审培训时篮球经纪人必须书面汇报上年度篮球经纪活动项目工作情况,缴纳年审及培训费500元人民币。年审培训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
第十二条 篮球经纪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或没有从事经纪活动,中国篮协将取消其篮球经纪人资格;被取消篮球经纪人资格的如欲从事经纪活动,必须再次参加考试合格领取执业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篮球经纪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从事以下篮球经纪活动:
(一) 国内外球员、教练员转会;
(二) 球员、教练员及球队商务代理和商务推广;
(三) 推广商务赛事;
(四) 赞助中介活动;
(五) 其它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篮球运动员不得雇用未执有《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经纪人行纪。国际间球员、教练员转会须通过A类篮球经纪人进行。转会人员所签署的合同应使用中国篮协合同范本,并报中国篮协备案。
第十五条 中国篮协每年底将公布注册和被注销执业证书的篮球经纪人名单。中国篮协不直接为国家队运动员进行经纪活动,可推荐、委托中国篮协注册认可的篮球经纪人为运动员行纪,其佣金为该经纪人所得。
第十六条 篮球经纪人在篮球经纪活动中须向当事人和管理部门出示《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和《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篮球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收取合理佣金。
第十七条 篮球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国际篮联、亚篮联、中国篮协的与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章程、规程以及有关的规定、办法;
(二) 如实、及时向当事人介绍有关情况,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 接受中国篮协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依法缴纳税款并履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篮球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 超越其经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三) 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任何凭证;
(四)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 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未取得《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外籍、旅外华人体育经纪人可委托中国篮协认可的篮球经纪人从事相关经纪活动。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罚则
第二十条 篮球经纪人与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中国篮协出面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皆有权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中国篮协根据篮球经纪人在篮球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况,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一) 警告、严重警告;
(二)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 罚款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四) 中止或吊销《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
上述处罚可同时并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篮球俱乐部,中国篮协将视情给与如下处罚:
(一)劝告或警告;
    (二)罚款;
    (三)禁止参与国内或国际运动员转会活动;
    (四)禁止参与国内或国际篮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同时并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篮球运动员,中国篮协将视情给与如下处罚:
    (一)劝告或警告;
    (二)罚款;
    (三)不超过一年的停赛处罚。
上述处罚可同时并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篮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二年四月五日公布的原《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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