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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17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加大对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圆满成功,维护国家形象,现就加强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并认真落实。
对顶风作案或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教练员和运动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运动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体育总局将针对十运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进一步加大全年赛外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力度,十运会决赛阶段的兴奋剂检查数量将比九运会增加20%以上。
(一)赛内兴奋剂检查原则上在比赛后立即进行。十运会预赛、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其他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视为赛内检查。
(二)十运会预赛、决赛阶段继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血检工作。
(三)开展针对使用生长激素的血检。检测方法及阳性判定标准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各单位开展兴奋剂自查工作,有关规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自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科字[1998]096号文)执行。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运动员医疗用药及营养补充品的管理。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原因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时,应按附件1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五、为确保有效实施事先无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各单位应按附件2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告运动员行踪信息。
须按规定报告行踪信息的运动员包括田径、游泳、举重、柔道、摔跤、赛艇、皮划艇、自行车、跆拳道、拳击、短道速度滑冰和速度滑冰2004年度优秀运动员(以排名或积分等方式确定的前16名或部分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处于禁赛期,准备禁赛期满后恢复参赛的运动员;有关单项协会规定的其他运动员。
六、严格执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运动员驻地和训练、竞赛场所,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或借故推延。
(二)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日期、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到达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表上填报的地点。如运动员不在,检查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不会警示运动员的情况下尽量寻找。
检查人员应在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表中所列每个地点停留不少于1小时。
(三)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运动员注册证和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运动员出示注册证)。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现场拍摄运动员相片。
(四)对禁赛和退役运动员的规定:
1、如禁赛运动员准备在禁赛期满后恢复参赛资格,应在十运会开幕前六个月通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有关单项协会。禁赛期不足1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1次赛外检查;禁赛期1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2次赛外检查;禁赛期为2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4次赛外检查,否则不得恢复参赛资格。
2、已经退役、要求复出参加十运会的运动员,应在十运会开幕前六个月按有关要求向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有关单项协会报告,并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提供行踪信息。在十运会比赛前接受至少2次赛外检查。
3、上述运动员所涉及兴奋剂检查费用由其代表单位承担。
七、加强对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一)检查人员应按照国际兴奋剂检查标准实施兴奋剂检查。
(二)实施兴奋剂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和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三)实验室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标准。反兴奋剂委员会将通过放置控制样品等方式对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四)成立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省、区、市体育局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监督组,对十运会兴奋剂检查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八、要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要建立健全重要举报内容和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制度,坚持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保证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要对信访举报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兴奋剂违规举报地址、电话: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电话010-87182332、010-87182329。
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人员违规举报地址、电话: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地址同上;电话010-87182428。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兴奋剂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以及运动员A瓶检测阳性结果确认后,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单项协会将立即向新闻媒体公布。
十、加大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十运会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睾酮和表睾酮之比大于4(T/E>4),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取消其十运会参赛资格和十运会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在决赛期间曾接受过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阴性的除外);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问题,取消所属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单项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在赛后进行。
(二)如运动员因未按要求申报行踪信息而错过兴奋剂检查,第一次发生后取消其十运会参赛资格;第二次发生后按逃避兴奋剂检查给予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累计发生4例上述行为,取消该单位该项目十运会参赛资格。
(三)如运动员血检结果超标,即On-Model方法男性>2.5 、女性>2.4 和血球压积男性>50%、女性>48%,应立即退出十运会比赛。
(四)对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以及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或各单项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在十运会决赛期间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单位,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六)对在十运会决赛期间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涉及协议记分或双记分单位均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
附件2:运动员信息报告表
附件3:运动员信息变化报告表

国家体育总局
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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