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运动员技术等级 > 正文
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竞技体育司 字体:


体竞字〔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有关体育院校: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新增滑板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调整铁人三项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滑板、铁人三项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铁人三项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21年2月25日   


滑板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二)世界锦标赛前8名;
   (三) 国际轮联五星级赛事、国际滑板职业巡回赛(国际轮联/SLS)前6名;
   (四)世界杯年度排名前6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2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国际轮联五星级赛事、国际滑板职业巡回赛(国际轮联/SLS)第7至10名;
    (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3名;
    (三)亚洲杯、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沙会前2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运动会第1名;
    (五)全国联赛年度总积分排名第1名;
    (六)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项目锦标赛第1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运动会第2至6名;
    (二)全国联赛年度总积分排名第2至6名;
    (三)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项目锦标赛第2至6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1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运动会第7至10名;
    (二)全国联赛年度总积分排名第7至10名;
    (三)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项目锦标赛第7至10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2至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项目锦标赛第11至15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4至8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街式、女子街式、男子碗池、女子碗池。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仅以最高水平组别授予称号。
        4、凡受到中国轮滑协会、比赛组委会和省 (区、市)体育局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运动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铁人三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个人项目前24名,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前10名;
   (二)世界锦标赛总决赛、世界锦标赛系列赛优秀组个人项目前16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前8名;
   (三)世界杯系列赛优秀组个人项目前16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优秀组个人项目第一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青年奥运会个人项目、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前8名;
   (二)世界锦标赛总决赛U23组、青年组个人项目前16名,少年组个人项目前8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九至十六名;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优秀组个人项目第二至第八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二和第三名;亚洲锦标赛U23组、青年组个人项目前3名;
   (四)洲际杯(亚洲杯、欧洲杯、美洲杯、非洲杯、大洋洲杯)系列赛、亚洲沙滩运动会优秀组个人项目前6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前3名;
   (五)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优秀组个人项目前3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一名;全国冠军杯系列赛优秀组个人项目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优秀组个人项目第四至八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二至三名;全国锦标赛U23组前3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个人项目前3名,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一名;
   (三)全国冠军杯系列赛优秀组个人项目第二至八名,优秀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一名;
   (四)全国U系列冠军杯赛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个人项目前3名;
   (五)与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学生铁人三项比赛,大学生组个人项目前3名,中学生组个人项目第一名;
   (六)省(区、市)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个人项目第四至八名;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二至三名;
    (二)全国U系列冠军杯赛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个人项目第四至八名,U19组(青年组)、U15组(少年组)混合接力(团体接力)项目第一名;
    (三)与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学生铁人三项比赛,大学生组个人项目第四至八名,中学生组个人项目第二至三名;
    (四)省(区、市)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第四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与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学生铁人三项比赛,小学生组个人项目前3名;
   (二)市(地、州、盟)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个人项目前8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个人、女子个人、混合接力(团体接力)。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