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 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北京体育大学: 国家体育总局在2007-2008年度运动员注册期首次正式采用网络注册的方式,除行业体协、体育院校(系)、俱乐部(非联赛制项目)以及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许可的独立注册单位外,各省、区、市和解放军的运动员全部通过网络完成了注册工作,并同期完成了第十一届全运会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各单位通过网络共注册涉及冬、夏奥运会和武术项目的运动员约38000人,为今后继续通过网络开展运动员注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8-2009年度运动员注册工作期即将展开,在今年的注册期,我们将继续采用网络注册的方式,并在原省、区、市和解放军上,进一步扩大网络注册单位的范围。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并针对去年注册工作中出现问题,对有关运动员注册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 2009年度运动员注册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各注册单位和总局各项目中心同时开展运动员数据提交、审核、审批、归档工作,所有工作需于2009年1月25日前完成,从2009年2月1日起,各注册单位和总局各项目中心可登录注册运动员查询系统对本年度注册运动员进行查询和管理。 二、注册单位 今年的运动员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等已经实施网络注册的单位,仍按照以往注册程序和要求通过网络完成注册。俱乐部、体育院校、行业体协以及其他全国各单项协会许可的独立注册单位,也应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注册,不再进行书面注册。 参加全国少年(儿)比赛以及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中的少年(儿)组的运动员,可不在总局注册系统中进行注册。 三、有关措施和要求 在今年的注册期,为进一步方便工作、简化程序,我们采取以下几项新的措施和要求: (一)今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运动员,总局不再要求各注册单位向总局各项目中心提交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解放军运动员也不再需要提交入伍证明。协议书及入伍证明由各注册单位和运动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调用和查验。具体要求如下: 1、代表资格协议书有实际内容的页面,均要有协议各方的章或签名、指纹。 2、今后出现资格争议或其他问题时,需要调用注册单位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入伍证明) 时,不能提供协议书(入伍证明)原件的,责任及相关后果由注册单位负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确认注册的运动员,各注册单位按照系统中确认注册的程序处理。 中止原协议后变更注册单位重新注册的运动员,应向总局项目中心报告备案,总局项目中心负责将新注册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通过。 交流运动员需向竞体司和总局项目中心上报交流协议书,经审核批准后,新单位方可提交运动员数据。 (二)行业体协和体育院校自然获得独立的网络注册端口。俱乐部和各项目许可的独立注册单位可以选择申请独立的注册端口(需要向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提出网络注册申请,经项目中心核准后报体育总局批准并开通网络注册端口),也可以通过省级体育部门的注册端口注册运动员。 为按时、顺利完成今年的运动员注册工作,请以上需要单独开启注册端口的单位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向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正式意向。总局各中心在11月30日前向总局竞体司上报有关意见,同时需明确这些独立注册单位运动员年度单项比赛代表资格及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资格归属情况。 (三)各注册单位提交的运动员身份证信息由体育总局通过公安部有关部门统一进行验证。 (四)由于总局目前未全面掌握各全国单项协会批准的除省、区、市外的独立注册单位,请总局各项目中心将此通知转发至本项目的独立注册单位。 (五)足球项目注册今年暂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运动员注册协议期限可为1-9年。 2、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指纹、注册项目、注册单位、注册协议期为必填信息。如不按照规则填写,将不能成功上传。 3、身份证号必须输满18位,解放军运动员由于无身份证号,可输入任意18位数字。 4、注册运动员指纹如少于两枚,视为不合格信息,不能成功上传。 5、为避免系统中出现重复数据,注册单位如需对已提交但尚未归档的运动员数据进行修改时,应请总局各项目中心将已审批的运动员数据退回后再行提交(如已归档,需请示竞体司注销数据);总局各项目中心在进行指纹比对时,如发现同一运动员存在重复信息,应认真审核,将错误信息退回。务必保证系统中一名运动员只对应一条数据。 6、体育总局将在近期更新运动员注册系统(网络版和个人版),请各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及时更新,并使用新版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上传(如采用旧版,可能会出现数据丢失等情况)。 7、有关注册工作的其它问题,仍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联系人: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王磊 田飞鹏 电 话:(010)87182430 (010)87182307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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