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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运动员交流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3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交流协议须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的规定,结合2007年度注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凡在2007年度注册期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包括年度转会),必须签订正式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二、交流协议书须经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凡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交流行为,均为无效。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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