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2-30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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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交流协议须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的规定,结合2007年度注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凡在2007年度注册期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包括年度转会),必须签订正式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二、交流协议书须经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凡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交流行为,均为无效。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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