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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0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体竞字〔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国家奥运战略后备人才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6年开始,以奥运会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在全国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一五”规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三、办法、条件、细则和申报表
    详见附件1、2、3、4。
    四、程序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学校自评与复评认定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统评审定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4)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间
    (一)学校自评时间学校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
    (二)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实地复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地”备选学校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国家体育总局统评时间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前完成统评工作,并公布该奥运周期“基地”认定结果。
    六、表彰奖励经统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并予以表彰奖励。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基地”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训练计划、人才库软件、教练员业务档案、训练常规管理范本,各参评学校要以此范本为标准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基地”认定周期中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且大赛成绩满40分的学校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基地”认定的自评、复评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9月为学校申报和自评时间。
    第十四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0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第十五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1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时间。
    第十六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为国家体育总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七条 凡经统评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条“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申报重新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未申请参加“基地”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在本周期内每年对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所属“基地”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不定期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 称

内                 容

分值

  

  

  

  

  

40






2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30%及以上、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 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20%及以上、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 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5%及以上、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 分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 分

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 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 分






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 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 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 分






2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20%及以上、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 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5%及以上、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 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及以上、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 分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100%。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90%及以上。

3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80%及以上。

1分

名 称

内                  容

分值

  

  

  

  

  

  

  

  

  

  

  

  

  

  

40

  

  

  









6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4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70%及以上、市级学校6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基本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2分

  

  

  

6

1.学校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 1)全套形态测量仪器;
( 2)体重脂肪秤(或身高体重计与体脂仪);
( 3)血红蛋白仪生化检测仪;
( 4)台式乳酸仪(省级学校)或掌式乳酸仪(市、县级学校);
( 5)尿液分析仪(尿八项尿十项均可);
( 6)心率表;
( 7)健身测评仪;
( 8)心理能力软件;
( 9)浴室;
( 10)桑拿浴房;
( 11)微波治疗仪;
( 12)超短波治疗仪;
( 13)冲击波治疗仪;
( 14)TOP神灯。
省、市级学校具备第 (1)―(14)项;县区级学校具备(1)(2)(4)(6)(9)项,且齐全先进。

6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省、市级学校具备(1)―(14)项中的13项;县区级学校具备(1)(2)(4)(6)(9)项中的4项,较齐全。

4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齐全较好;省、市级学校具备(1)―(14)项中的12项;县区级学校具备(1)(2)(4)(6)(9)项中的3项。

2分

名  称

内                  容

分值

  

40

  

4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 15%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 35%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优达合格率 40%及以上。

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 12%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 30%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优达合格率 35%及以上。

3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 10%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 25%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优达合格率 30%及以上。

2分






6

1.学校训练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教练员的评聘和考核制度;
3.有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
4.有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大纲考核等各项制度;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3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1分


4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齐全;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一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二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1分

名  称

内                 容

分 值




量 20




率 20

输送率:省级学校 35%及以上、市级学校2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0分

输送率:省级学校 30%及以上、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输送率:省级学校 25%及以上、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9分

  




40


  




40


奥运会

取得一枚金牌

40分

取得一枚银牌

30分

取得一枚铜牌

25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20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15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10分

取得一个第七名

8分

取得一个第八名

5分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取得一枚金牌

30分

取得一枚银牌

20分

取得一枚铜牌

15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10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8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5分

亚运会

取得一枚金牌

20分

取得一枚银牌

10分

取得一枚铜牌

5分



附件3: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下同)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3.认定依据:高级教练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协议书。4.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教练员学历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教练员总数×100%。
    (三)教练员培训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2.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总结及相关资料。4.教练员培训资料,须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四)教练员论文1.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方可予以统计。2.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3.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4.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五)训练计划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3)制定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7)实施计划的措施。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4.周训练计划包括:(1)课的划分;(2)时间安排;(3)运动量的安排。5.课时计划包括:(1)课的任务、负荷;(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经验体会,缺点与不足,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7.如年度计划中能体现出某一重点阶段计划的相关要求可视同有阶段计划,其阶段计划可不单独制定。8.检查界定:(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以上内容(含3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9.各学校必须使用本省体育局监制的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11.计算方法: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六)专项训练设施设备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只视其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4.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或租用场地协议书。5.计算方法: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七)科研医务设施设备1.科研医务室(所)界定:省、市级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办在学校的;县、区级学校可以由科学选材室代替。2.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界定:省、市级学校,从事体育科研工作的医学院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县区级学校,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可由教练、教师、行政干部兼任。3.必备材料:仪器设备帐册、仪器使用工作记录,科研医务室(所)成立批件。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八)大纲考核1.开设“大纲”的项目,按照学生人数统计达标比例;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一级对应优秀、二级对应良好、三级对应合格的方法计算达标比例。2.学生“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齐全,方可予以统计。3.参加大纲测试的学生界定:在编在册的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师资班、优秀运动队不计算在内)。4.检查认定前二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5.测评依据:(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2)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原件;(3)学校在训人员花名册。6.计算方法:(1)优秀率计算方法:达到优秀和一级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和达等级人数总和×100%;(2)良好率计算方法:达到良好和二级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和达等级人数总和×100%;(3)及格率计算方法:达到及格和三级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和达等级人数总和×100%。
    (九)训练常规管理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制度和计划包括:训练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训练常规管理(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学校中远期、近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有:聘任考核评定办法,制度(原始资料)。3.选材测试制度包括:招生原始材料、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训练监控制度包括:重点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监控检查记录(原始),运动员年度训练相关资料的记载。4.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大纲考核等制度包括:(1)所规定的各类文件;(2)各种制度的检查、落实材料;(3)大纲考核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下发的大纲进行考核的办法、制度及资料记载。5.训练常规管理相关资料应存入微机管理,须按照本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研制的人才库软件规定内容规范录入。6.检查认定前二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十)人才库1.学校有招生选材管理制度及资料。2.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自然情况、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参赛、输送、综合达标、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3.人才库有每年至少两次测试内容。4.运动员专项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5.运动员人才库相关资料须按照本省(区、市)行政部门统一研制的人才库软件规定内容规范录入。6.检查认定前二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7.计算方法:入库学生数/学生总数×100%。
    二、人才质量输送率
    1.向上级单位输送一人记一人次。向上级输送是指:省级学校向省级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高等院校、行业体协输送;市级学校向省级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高等院校、行业体协、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县区级学校向省级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高等院校、行业体协、省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
    2.输送证明的界定: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须提供当年度省政府劳动部门录用文件原件;向解放军队输送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行业体协输送的,须提供输送原件;向高等院校,省、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须提供入校当年招生办审批复印件。
    3.向外省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的,须提供输送原件,其计算方法同本省;在上级训练单位试训、代训、培训不统计在输送人数内。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5.学校应提供认定工作前四年中第一年在册学生数,后三年每一年招生数(以办理审批文件为准);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的学生不统计在内;
    6.认定依据:认定工作前四年学校输送学生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计算方法:输送总人数/(第一年在册学生数+后三年招生数)×100%。
    三、人才效益大赛成绩
    1.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统计的大赛成绩为准。
    2.在校系统训练时间一年以上的学生,输送后取得的成绩方可计算在内。
    3.统计年限:输送的运动员在认定前四年(含检查认定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4.认定依据: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5.计算方法:按取得名次累计分数,满40分不再累计,但对取得奥运会前三名的,可以累计计分,按附加分统计。
    6.如一名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取得前三名可累计计分,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取得成绩分别只计一次最高分。
    7.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8.破世界纪录、奥运会纪录以40分计算,破亚洲纪录以20分计算。
    四、表格要求
    在自评和复评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具体包括: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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