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女子水球(表演项目)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女子水球(表演项目)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女子水球(表演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10月18日至19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获得2005年全国女子水球锦标赛前4名的单位可报名参赛,如有单位未报名,后续名次可依次递补。 三、运动员资格: 必须是2005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四、参加办法: 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3名。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持注册证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交叉淘汰制。 按照2005年全国女子水球锦标赛名次确定参赛队伍的顺序,具体编排如下: 场次 比赛双方 决定名次 G1 第一名-第四名 G2 第二名-第三名 G3 G1负者-G2负者 3、4名 G4 G1胜者-G2胜者 1、2名 每场比赛均须决出胜负,若4节比赛后两队打平,则直接通过互罚四米球决定胜负。 (三)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胜。 (四)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各一套。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前四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各参赛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注明运动员帽号、出生年月日和注册证号码)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请各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 八、裁判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和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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