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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4-2005年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5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关于评选2004-2005年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提高体育竞赛工作质量,促进竞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调动广大体育竞赛工作者的积极性,国家体育总局将于今年继续进行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评选活动,以表彰近两年来在竞赛改革和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具体评选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各级基层体育部门中,从事竞赛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同志。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竞赛工作方针、政策。在组织、承办全国体育竞赛中,能够认真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具体规定,圆满完成各项竞赛任务。
    (二)思想作风正派,工作勤奋,事业心强,在体育竞赛工作中注重科学管理,竞赛组织工作成效显著。
    (三)思想解放,勇于探索,深入实际,在新形势下,善于将市场经济理论与体育竞赛改革相结合,积极投身竞赛改革实践,不断探索竞赛改革的新思路,工作具有创造性。
    (四)具有较强的竞赛组织能力,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项目体育竞赛工作中,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将竞赛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竞赛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评选名额: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名(须含基层体育部门竞赛干部一名);
    (二)各计划单列市一名;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名;
    (四)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总政宣传部各两名(须含所属军区体育部门竞赛干部各一名);
    (五)总局射运、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羽、网球、武术、登山、汽摩中心各一名;冬季、自剑、水上、重竞技、游泳、体操、小球、航管、棋牌、社体中心各两名;
    四、评选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确定。
    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推荐表》和个人事迹材料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联系人: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贾宁
    联系电话:(010)87182492
    联系传真:(010)87182307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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