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竞赛工作者的积极性,国家体育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进行优秀竞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以表彰四年以来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先进个人。本次评选主要包括优秀竞赛干部、优秀裁判员两类人员,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一、优秀竞赛干部
(一)评选对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各级基层体育部门中,从事竞赛工作以及注册工作,满五年的同志。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体育竞赛的工作方针、政策。在竞赛工作中,能够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圆满完成各项竞赛任务。
2、思想作风正派,工作勤奋,事业心强,在体育竞赛工作中注重科学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3、思想解放,勇于探索,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体育竞赛的新思路,工作具有创造性。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体育竞赛工作中,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开展工作。
(三)评选名额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3人(须含基层体育部门竞赛干部1人),2006-2009年期间承办过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省、区、市可增报1人;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
3、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总政宣传部各1人;
4、总局射运、举摔柔、拳跆、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羽、网球、武术、登山、汽摩中心各1人;冬季、自剑、水上、游泳、体操、手曲棒垒球、小球、航管、棋牌、社体中心各2人。
(四)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推荐,要求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全国优秀竞赛干部推荐表》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二、优秀裁判员
(一)评选对象
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项目中,具有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等级称号的裁判员,重点推荐执裁过北京奥运会、十一运会、六城会、第三届体育大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服从国家体育总局的指派和调配,积极参与各项体育赛事的执裁工作;
2、为培训裁判员,提高裁判员执裁水平,促进裁判员队伍的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3、业务素质过硬、思想作风端正,运动队反映良好,过年4年中未因出现重大判罚失误受过处分;
4、2006-2009年期间参加过4次以上(含4次)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的执法工作。
(三)评选名额
冬季中心25人、射运中心10人、自剑中心25人、水上中心25人、举摔柔中心15人、拳跆中心10人、田径中心15人、游泳中心30人、体操中心25人、手曲棒垒中心20人、足球中心5人、篮球中心5人、排球中心10人、乒羽中心10人、网球中心10人、小球中心15人、航管中心20人、棋牌中心15人、武术中心10人、登山中心5人、汽摩中心10人、社体中心25人。
(四)评选办法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推荐,要求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全国优秀裁判员推荐表》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经推荐后,如个别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院校等)没有裁判员入选,总局将根据情况通知其补报1至2名裁判员,有关方案另行通知。
联系人:竞技体育司 贾宁
电 话:010-87182492
传 真:010-87182046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全国优秀竞赛干部推荐表.doc 全国优秀裁判员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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