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的积极性,促进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推动城市体育事业可持续性发展,更好地为备战2016年奥运会服务。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为抓好五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011年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每个参加单位报项不得超过16个,报名参加单位不足6个的项目取消设项。
三、参加单位:
(一)以自愿为原则,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报名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各省、自治区可另外再推荐1个地级城市参赛,要求报项不少于3个或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2人。
(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可推荐不超过2个所辖区参赛,要求报项不少于3个或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2人。
(四)所有参加单位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以城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附省级体育部门的同意函,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
(三)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四)具体规定:
1、运动员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于2009、2010、2011年进行注册,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方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2、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09年注册期(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所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2009年所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按协议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其代表资格归原单位,暨运动员代表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4、2010、2011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5、2010、2011年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退役”、“协议中止”、“协议到期”、“年度交流”等形式改变单位进行注册的,不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解放军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可以且只能代表被首次征招入伍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件1)和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代表团凭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7、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以申请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代表所辖城市或区参赛。
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一式五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将下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名单。各代表团凭该名单和运动员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8、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预赛报名时明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即可,不需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直辖市所辖区)。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10、运动员必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
项目
|
运动员年龄规定
|
射击
|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21岁以下)
|
射箭
|
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
|
自行车
|
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16-19岁)
|
击剑
|
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
|
帆板
|
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
|
赛艇
|
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出生(15-18岁)
|
皮划艇
|
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
|
举重
|
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岁以下)
|
摔跤
|
男子: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
(16-20岁)
女子: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出生
(15-18岁)
|
柔道
|
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17-20岁)
|
拳击
|
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18-19岁)
|
跆拳道
|
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14-17岁)
|
田径
|
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16-19岁)
|
游泳
|
男子: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
女子: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17岁以下)
|
跳水
|
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17岁以下)
|
体操
|
男子: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
(14-17岁)
女子: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
(13-15岁)
|
蹦床
|
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13-16岁)
|
女子
手球
|
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
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女子
曲棍球
|
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岁以下)
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垒球
|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21岁以下)
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足球
|
男子:待定
女子: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
199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5人
|
篮球
|
男子: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岁以下)
19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
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排球
|
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岁以下)
|
乒乓球
|
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岁以下)
|
羽毛球
|
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
|
网球
|
男子: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
女子: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16岁以下)
|
武术
套路
|
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
(13-17岁)
|
武术
散打
|
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
(16-17岁)
|
对运动员年龄的判定:按照运动员首次注册年龄来审核其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报名参赛年龄。
(五)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或备战2012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各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12年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等重大国际比赛,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4、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代表团在决赛报名之后提出的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国家体育总局受理查实后,将取消确属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所获比赛成绩,但对各项目决赛的竞赛编排和其他运动员成绩、名次不再进行调整和更改。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确定。
(二)南昌市队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的,占代表团名额;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5-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1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151-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5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3人,不占代表团团部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各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赛的技术官员(含仲裁和裁判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确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决赛的技术官员(含仲裁和裁判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八、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奖励前8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8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前8名;8名至10名的,奖励前6名;5名至7名的,奖励前3名;3名至4名的,奖励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获得前3名的队,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18、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9、7、6、5、4、3、2、1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四)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各按照1分进行统计。
(五)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六)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七)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奖励: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所获得的奖牌累加。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四)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榜。具体办法是: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所获得的分数累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五)设后备人才输送奖。按2008年奥运会、201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运动员数量对输送城市进行排名,办法另定。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附件2)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于2011年年初开始,到各项目赛前30天截止,具体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决赛报名:对决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进行确认,同时报代表团、运动队官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预、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 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六)技术官员(含仲裁和裁判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运动队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运动会期间,国家体育总局将会同组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城市社区健身活动展览、城市群众体育评比、城市体育论坛、城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城市业余训练工作经验介绍等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
2、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