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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竞技体育司 字体:

体竞字〔2023〕77号

各参赛单位,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9〕96号)废止。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遵守《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体竞字〔2022〕196号)以及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

(二)加强对运动队(员)的教育和管理,“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

(三)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展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依据裁判法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区规定。

(五)有以下言行的,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年龄、资格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2.组织、教唆、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

3.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正常执裁的;

4.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5.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错判、重大漏判的;

6.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7.赠送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组织或接受高档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8.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

10.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言行。

三、评选办法

(一)组委会竞赛部负责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名单,征求纪委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各项目竞委会负责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条件和程序。

(三)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结果于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公布,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香港、澳门代表团及其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组委会授予香港、澳门代表团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评选比例为10:1,裁判员评选比例为10:1,不足1(队)人按1(队)人计算。

(二)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以及香港、澳门代表团参赛纪念奖名单。

(二)各项目竞委会在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名单,授予奖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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