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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体教联合培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竞技体育司 字体:

体竞字〔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23〕1号)规定,现将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体教联合培养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体教联合培养政策:

(一)已代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在本项目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资格赛前取得学籍并确定双重注册单位;

(二)已代表学校注册的,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确定双重注册单位;

(三)尚未注册的,在本项目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资格赛前取得学籍并确定双重注册单位。

二、体教联合培养运动员参加了资格赛,不论其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比赛时是否具有学籍,仍适用体教联合培养政策。

三、运动员注册单位须于资格赛前30天将双重注册协议书和学籍证明报送总局有关运动项目中心、协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适用体教联合培养政策。

四、本实施细则与《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  凯

联系电话:(010)87182439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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