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党字﹝2014﹞62号 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相关廉政纪律要求,对严禁收受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分别以体党字﹝1999﹞47号、体纪字﹝2003﹞32号、体党字﹝2004﹞18号文件作出严格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但此类问题尚未得到遏制,有的至今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从中央巡视组移交的案件线索和近期调查情况看,此类问题还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为强化党的规矩和制度意识,切实整治行业不正之风,纯洁体育事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现对总局系统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国家队教练员、总局及项目中心所属的科研人员与队医、全国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等),重申和强调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等国际各类赛事和全运会、冠军赛等国内各类赛事之前、之中或之后,严禁接受地方以所谓“预支奖金”、“奖金”等各类名目发放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二、严禁接受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的聘任担任顾问、指导等职务;严禁从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领取津贴、补贴等;严禁接受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安排的旅游、度假、娱乐等活动。 三、参加开会、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以及在过年、过节或举办活动之际,严禁以任何名目、任何事由接受所谓“过年费”、“过节费”、“慰问费”、“劳务费”、“津贴补贴”等。 四、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严禁在管辖服务事项关联企业投资、持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捐赠、赞助谈判或市场经营开发过程中,严禁谋取个人私利;严禁将捐赠、赞助或市场经营开发中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物品隐瞒或私分。 六、严禁在任何单位以任何事由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对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须在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报告并登记上交。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领取的收入,要坚持“依据合法、来源合法、范围合法、目的合法、手续合法”的原则,须履行相应手续,确保程序完备、清晰可查。 九、对违规收受各种名目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严肃处理;特别是在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收受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礼品的,坚决予以重点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裁判员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交由裁判员所在单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领导不重视、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收受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行为视而不见,不抓不管,甚至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特此通知。 中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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