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赛项目 第一条 竞赛阶段: 电子制作竞赛分为自由作品赛(预赛)及现场制作赛(决赛)两个阶段。但竞赛规程也可规定仅开展其中一项赛事。 第二条 自由作品赛项目: 设计单项 工艺单项 创新单项 全能 第三条 现场制作赛项目: 指定课目 随机课目 创新课目 全能 第四条 分组: 以上项目均可由竞赛规程根据具体情况案年龄、性别等决定组别的设置。自由作品赛以参赛作品为单位,不区分个人、团体;现场制作赛可以设置个人赛或团体赛。 第五条设奖: 具体设奖办法由竞赛规程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由作品赛只设等级奖,现场制作赛设置名次奖。 第二章 竞赛的参加者 第六条 选手: 1.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者,均可报名参加自由作品赛。现场制作赛的参赛条件由竞赛规程确定。 2.选手义务及权利: (1)熟悉并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竞赛工作; (3)在竞赛前向裁判员询问关于竞赛程序的问题; (4)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领队: 参加团体赛的代表队必须指定一名领队,职责如下: (1)熟悉并要求本队选手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项规定。 (2)与裁判委员会及组委会各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将有关的通知和决议及时向本队人员传达。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得超过公布成绩后一小时。 第八条 教练员: 参加团体赛的代表队可以指定一名教练员,协助领队工作,在技术上指导选手。 第三章 自由作品赛方法 第九条 参赛单元 以每件完整的电子制作作品为报名和参赛的基本单元。 1.参赛单元的报名、参赛和得奖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 2.作品的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青少年作者可以是青少年本人,也可以是青少年及其辅导教师、家长。集体作者报名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必须推选一人作为报名和参赛的联系人。同一名或同一组选手允许在竞赛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报送多件作品。 3.每一参赛单元应由作者赋予一个确定的名称,名称字数一般不应超过20字。 第十条 竞赛方式: 自由作品赛以邮寄方式收集作品,集中评比。共分为报名及报送作品,以及评判两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报名及报送作品: 参赛者通过竞赛规程指定的通信方式报名,程序如下: 1.报名时应向指定的受理点递交报名表、以及竞赛规程所确定的报名参赛费。 2.受理点收到上述项目后,寄发给参赛者参赛号码。 3.参赛者收到号码后,在作品、附件及其外包装上分别标明参赛号,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寄交受理点。 4.报名表和竞赛文件一经呈交受理点,不得再作任何更改或追加。 5.作者未能及时将作品寄到受理点者(以发局邮戳为准),视作弃权。 第十二条 作品文件: 竞赛作品必须附有作品文件正本及副本。要求如下: 1.正本: 作品文件正本一律用 A4白纸打印、书写(允许是复印件),手写必须使用深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必须工整。文件(包括图纸、附件)每页正面左侧及反面右侧必须留有20mm空白装订区,并装订成册。 2.副本: 作品文件应附有与正本内容相同的计算机文件磁盘或者光盘作为副本。计算机文件的文字一律采用 Microsoft的WORD(或TXT文本)格式,照片一律采用JPG格式,电路图、电路板布线图采用PROTEL99格式。由其他软件生成的电路图、机械图等专用文件,则应说明所使用的软件,并在必要时向裁判委员会提供软件。各计算机文件的名称、内容、运行条件应在作品文件正文后面说明清楚。 3.内容: 作品文件正、副本均应按下列顺序包含下列内容: (1)作品名称 (2)作者名单 (3)作者简况(年龄,性别,职业,单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作者在完成本作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的工作) (5)作品的预期用途 (6)已经实现的功能、性能 (7)怎样测试、证实所说的功能、性能 (8)创新点 (9)已经、或者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10)电气原理 (11)机械结构 (12)制作要点 (13)调试要点 (14)详细图纸、程序源码及具体说明 (15)报送的作品中有哪些部件采用的是现成商品或者别人的成果 (16)副本计算机文件名单及简单使用提示 以上第(4)至(16)项除计算机程序源码外,原则上不得多于300字。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 1.参赛作品必须是完整的、可以动作的制成品,其坚固程度必须能经受邮寄、运输以及反复动作和检查。作品电源和信号的输入输出端口必须有明确的标示,以及使用应注意的警告。 2.作品在邮寄、运输以及正常条件下工作中出现损坏、损毁,竞赛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3.竞赛结束后,竞赛委员会有权在不利用作品营利的前提下任意处置作品。作者要求在赛后退回作品的,必须在报名时说明并缴纳足够的退寄、退运、包装、手续费用。 4.作品中允许采用现成商品部件或者别人的作品作为整个作品的局部模块,但必须在作品文件中明确说明是哪一部分、产地或来源等详细情况,否则按作弊论处。 第十四条 评判: 由裁判委员会组织裁判员对作品进行评判。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竞赛委员会有权在非营利条件下公开参赛作品的有关资料,包括作品文件。需要保护作品知识产权的参赛者,须自行在参赛前完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程序。 作者撰写的作品文件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任何人进行营利性出版、复制,均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与著作权益人联系。 第五章 自由作品赛裁判方法及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自由作品赛裁判分为判阅作品说明文件及作品实物测评两个步骤。 第十七条 判阅作品文件: 由 5名以上裁判独立审阅全部作品文件,分别就作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原理正确性、设计合理性、设计安全可靠性、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设计构思创新性等六个栏目独立判分,每项计分范围为0-10分。 第十八条 作品实物测评 由 3名以上裁判独立检验、测试全部竞赛作品实物,分别就作品的实际功能、测试性能、外观造型及内部布局、制作工艺、可靠性、制作实践创新性等六个栏目进行判分,每项计分范围为0-10分。 第十九条 自由作品赛成绩评定 1.栏目平均分 求出各裁判为作品各栏目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作品各栏目的得分。当判分的裁判人数超过 5人时,先去除最高、最低分,然后再求平均值。 2.设计项目得分 作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原理正确性、设计合理性、设计安全可靠性、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等 5个栏目得分之和为设计项目得分。 3.工艺项目得分 实际功能、测试性能、制作工艺、可靠性等 4个栏目得分之和为工艺项目得分。 4.创新项目得分 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设计构思创新性、制作实践创新性等 3栏目得分之和为创新项目得分。 5.全能总分 作品所有项目得分之总和为全能总分。 6.奖级评定 各奖项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数量,以得分高者列入获奖名单。 第六章 现场制作赛方法 第二十条 选手必须到赛场参加集中比赛。现场制作赛以个人或团体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团体赛每队人数 3人。团体赛成绩可以由团体中各选手的个人得分综合得出,也可由团体中各选手合作完成课题,具体方式由竞赛规程指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制作赛分资格考核和现场制作两个步骤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电子技术知识考核 (1)竞赛规程可以规定是否要求选手参加电子技术知识考核。 (2)知识考核不单独设项,考核成绩可以作为其他奖项的计分系数。 (3)知识考核的详细办法以及考核成绩的使用方法,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现场制作 现场制作竞赛共分三场: 1.指定课目赛,要求参赛者根据现场发放的带有资料的套件进行制作,该套件从竞赛规程事先公布的套件课题中选取。 2.随机课目赛,要求参赛者根据现场发放的带有资料的套件进行制作,该有关套件的一切情况事先不予公布。 3.创新课目赛,要求参赛者用现场发给的原材料自行设计、制作出符合现场命题的成品。 第二十五条 选手自备工具、仪器,允许带入现场制作竞赛场地的工具、仪器种类由竞赛规程限定。 第二十六条 除竞赛规程另行规定外,现场制作竞赛所用的材料、元器件一律由竞赛委员会提供,选手不得携带任何材料、元器件以及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入场。违反者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七条 选手入场后,裁判发给课题及所用材料、元器件,并给予 10分钟检查时间,选手如判定材料、元器件有关键质量问题者,可以要求裁判更换。 第二十八条 裁判发令“开始”后,选手开始作业。 第二十九条 选手作业中,不得交谈、互相借用和交换物品。违者按作弊论处。 第三十条手 作业中,不得再要求更换材料、元器件。 第三十一条选手完成作业后,起立举手,裁判计时结束。团体比赛中,同队所有选手全部起立方能计时。 第三十二条 裁判计时结束后,选手不得再触动制作成品。 第三十三条 制作成品的评判时间、地点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七章 现场制作赛裁判及排名 第三十四条 指定课目赛计分及排名: 由 3名以上裁判按所要求的基本功能、性能,分别对每件作品打分,求出算术平均值,即为作该参赛者的指定课目得分。当判分的裁判人数超过5人时,去除最高、最低分,再求平均值。 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者,完成时间短者名次列前。得分及完成时间均相同者,互相比较其可靠性,优者名次列前。再次相同者,互相比较其工艺水平,优者名次列前。仍然相同者,名次并列。此项排名工作从最高得分者开始,直至排出所有得奖名次为止。未列入得奖名次的参赛者,仅公布指定课目得分。 第三十五条 随机课目赛计分及排名 方法与指定课目赛相同。 第三十六条 创新课目赛计分 由 3名以上裁判按现场作品完成竞赛规程要求实现的基本性能,分别对每件作品打出基本性能分,求出算术平均值,即为作该参赛者的得分。当判分的裁判人数超过5人时,去除最高、最低分,再求平均值。 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基本性能分相同者,完成时间短者名次列前。基本性能分及完成时间均相同者,依顺序互相比较其构思的合理性、新颖性、简洁性、可靠性和工艺水平,优者名次列前。以上排名工作从最高得分者开始,直至排出所有得奖名次为止。 第三十七条 全能名次 参加全部三个场次竞赛的参赛者,可以参加评定全能名次。三个场次名次之和小者,名次列前。三个场次名次之和相等者,创新课目赛名次小者列前。再次相等者,随机课目赛名次小者列前。全部相等者,名次并列。 第三十八条 团体名次 1.团体名次的评定方法为,组成团体的所有参赛者的个人全能名次之和小者,团体名次列前。如相等,创新课目赛名次之和小者列前。再次相等者,随机课目赛名次之和小者列前。仍然相等时,名次并列。参赛者未达到规定人数者不能参加团体名次评定。 2.是否评定团体名次,以及评定团体名次的具体细则,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八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副总裁判和各组裁判长组成。 第四十条裁判委员会直接领导竞赛,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裁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选手、裁判员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自由作品赛裁判员由竞赛委员会聘请专家担任,其名单在评比开始前不得公开。参赛作品的作者、辅导者等直接关联者不得参与自由 作品赛任何环节的裁判工作。 本规则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竞赛专用,若需引用,须经本协会许可,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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