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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气球飞行规则
发布时间:2012-02-08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二条 《热气球飞行规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热气球训练、竞赛、表演等各类飞行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飞行的批准与检查

    

第三条 驾驶热气球的飞行人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并按照载明的技术标准飞行。
    

第四条 持有热气球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方可在热气球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或执行取酬性飞行任务。
    

第五条 学员单飞须经对其进行教学的飞行教员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技术检查合格后可单独执行任务:
     一、学员学习期间间断飞行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驾驶执照的飞行人员,累计自由飞时间少于 50小时,间断飞行半年者;或累计自由飞50小时以上间断飞行一年者;
     三、飞行中发生严重事故症候或事故者。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飞行训练必须按国家体委颁发的热气球训练大纲进行。
    

第八条 持有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境外人员须经民航总局或其授权机构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飞行活动。
    

第九条 实施自由飞任务,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航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十条 实施飞行必须按照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四个阶段进行:
    一、预先准备:充装燃料,申请飞行计划,掌握飞行人员身体状况,了解飞行区域的地形情况及气象预报,确认所用飞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二、飞行直接准备:测试燃烧器、气瓶压力及连结管路的气密性;连结吊篮和球体部分;核查仪表工作状态;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掌握未来 3小时内的天气预报和研究飞行计划;向乘客及助手讲解有关注意事项。
    三、飞行实施:鼓风、点火、起飞、着陆和回收气球。
    四、飞行后讲评:总结飞行中各个阶段的情况,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本和气球履历本。

    

 

第四章 飞行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热气球,必须具有有效的适航证和国籍登记证。注册登记号应清楚地印在球体的中下方。
    

第十二条 飞行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尼龙、化纤等易燃、起静电服装及短袖衫裤的人员,不得乘坐热气球或参与飞行活动。
    

第十三条 飞行时,吊篮内必须携带点火器和灭火设备等用具。
    

第十四条 机长是飞行实施的负责人,所有乘员和地勤人员应服从机长的指挥,机长应对乘员、器材和飞行安全全权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各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准将热气球上的绳索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第十六条 飞行前,机长必须亲自对器材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燃气系统密封可靠、球体完好、燃料充足且压力正常后,方可飞行。
    

第十七条 气温在0 ℃ 下进行自由飞,燃气压力不得低于 3个大气压时;气温0 ℃ 以上进行自由飞,燃气压力不得低于 4个大气压时。
    

第十八条 必须符合下列气象标准,方可进行飞行:
     一、累计飞行 100小时以下者,昼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4米/秒,自由飞行风速不大于6米/秒;
     二、累计飞行 100小时以上者,昼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5米/秒,自由飞行风速不大于8米/秒;
     三、自由飞行能见度不小于 1.5公里;
     四、夜间系留飞行风速不大于 3米/秒。
    

第十九条 起飞前,机长应根据气温和所处海拔高度确定载荷,不准超载起飞或接近球体内极限温度时起飞。
    

第二十条 通过高大建筑物、高压线、铁路和桥粱上空时,球体距障碍物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牲畜群、畜栏或禽舍上空前,必须提前升高高度,并严禁在其上空开足燃烧器高燥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山区飞行时,如风速较大,热气球必须在高出山高的三分之一高度上空飞行,以免受涡流影响。
    

第二十三条 冷降飞行的改出高度不得低于400米。
    

第二十四条 飞行中不经机长允许,吊篮内的乘员不得擅自离开吊篮。
    

第二十五条 两球空中相遇时,须按下列规则进行避让:
     一、两球上下接近时,上面的热气球应主动转入上升,下面的热气球在尚未准确判断上方热气球位置之前,不准盲目升高。
     二、两球相遇飞行时,相互之间应避免吊篮与对方球体相挂,先发现另一方者主动上升或下降高度避让。
    

第二十六条 多球密集飞行时,上升和下降速度通常不得大于1米/秒。在不影响下方和侧下方热气球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做大速度下降。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进云飞行,气球距云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第二十八条 飞行中严禁向地面抛撒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避免在上升和下降气流中飞行。
    

第三 十 条 系留飞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否实施飞行,由机长根据任务、场地及气象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系留高度昼间一般不超过 40米,夜间不超过30米;
    三、上升率不准超过 0.5米/秒;
    四、系留前应选择可靠的系留点和系留物,每个系留点应有专人负责;
    五、夜间系留场地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 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准长途运输盛有燃料的液化气瓶。
    

第三十二条 燃料瓶在使用中,应避免与其它燃料瓶、金属物和硬地面剧烈碰撞,并严禁将盛有燃料的燃料瓶倒置或放倒在地面上滚动。
    

第三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超量灌装燃料。
    

第三十四条 燃料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耐压测试,并不少于半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五条 燃料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
    

第三十六条 在充放液化气场地周围,禁止使用电台或对讲机及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行动。

    

 

第六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飞行中遇天气突变、能见度变差、风速明显增大、降雨等,应立即就近选择场地着陆,必要时可采用硬着陆办法,力求一次成功。
    

第三十八条 飞行中如燃烧器火苗减小或压力突然降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应急开关或双燃烧器的连通开关保持飞行状态;
    二、如没有明显改变,应立即更换使用气瓶;
    三、如上述措施仍不起作用,应立即通知地面回收车给予协助,尽快着陆。
    

第三十九条 如果燃烧器空中熄火,应采取应急点火方法,并尽快着陆。
    

第四 十 条 空中局部着火时,应关闭燃料瓶开关,立即灭火,并尽快着陆。
    

第四十一条 飞行中遇到强对流或乱流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拉排气阀或及时点火等措施尽快摆脱。
    

第四十二条 如热气球在城镇上空静止不动时,可反复采用升高后急降的办法,利用热气球本身的重量压迫局部空气移动;如在耗用大部分燃料后仍不产生明显效果时应尽快选择较为合适的区域降低高度,在回收车组和当地群众的协助下强行着陆。
    

第四十三条 在系留飞行中如出现系留绳断裂或系留绳与系留物脱离等情况时,应果断拉排气伞着陆;如下方有其它障碍物时,可在保持飞行状态的同时利用锚绳和其它系留绳在地面勤务的协助下强行着陆。
    

第四十四条 地面勤务人员发现自己随球离地时,应尽快松手摆脱,以免带入空中;飞行员一旦发现有人被绳索吊入空中,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着陆。
    

第四十五条 如空中发现燃气系统有渗漏现象,应检查燃气管路气密性并及时予以排除,无效时,应立即着陆。
    

第四十六条 燃烧器空中结冰时,立即打开应急开关排除故障。如无效时,应立即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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