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所属项目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总决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航管中心所属项目有: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滑翔、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定向、业余无线电等9个大项中包含的54个小项和108个子项,分别隶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车辆运动协会、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等5个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第三条 各协会于各单项体育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根据各协会章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执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执委会)。各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条 裁委会执委会在各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航管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各协会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公开原则 由各协会拟定裁判员选派建议名单,并报航管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各协会常委会批准,并于赛前进行公示。 (二)择优原则 根据比赛要求,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公信度及在以往比赛执裁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超过三分之一参赛省(区、市)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原则 打分项目尽量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选派3名或3名以上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执裁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各协会裁委会执委会负责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报航管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各协会常委会批准并公示。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经批准并公示后,总裁判长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批并公示。裁委会执委会可在拟定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补充推荐人数不得超过裁判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三)各协会负责公示各项赛事拟聘裁判员名单。 (四)各参赛省(区、市)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在赛前对公示裁判员有条件地提出回避要求。 (五)所有执裁裁判员均须于赛前与各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由各协会单独选派的专家,对比赛中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所属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工作组对参与执裁工作的全体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二)各协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全体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三)打分项目的全国性比赛,在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同时,应当公布每个裁判员的评判分,接受参赛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各协会分别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各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等。 第十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各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反馈意见,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执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比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项目所属协会常委会或航管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执委会和比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项目所属协会常委会或航管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通报受罚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各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说明申诉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经比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比赛中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含)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各协会如有违反本细则拟订选派裁判员的,由航管中心各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各单项协会违规选派裁判员或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航管中心或各协会对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行业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单项协会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部门,由航管中心或各协会责成其限时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 (四)比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各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五条 航管中心或各协会应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由航管中心或各协会办公室、综合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监督组,依据本细则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航管中心监督组联系人:杨卓越 电话:010-67052035。 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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