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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航管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运动类航空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简称委任代表)的管理,确保运动类航空器适航工作规范高效,依据民航局《关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函〔2014〕127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委任代表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职能管理部门
    委任代表的职能管理部门为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飞行标准适航管理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委任的委任代表及其推荐单位。
 
第二章 委任代表类别
 
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以下类别
(一)无动力滑翔机
(二)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
(三)自转旋翼机
(四)自由气球
(五)小型飞艇
(六)飞艇
 
第三章 委任代表的条件
 
第六条  委任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服从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调派;
(二)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同等学历;    
(四)熟悉与所委任航空器类别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五)持有航空器相应类别维修人员执照或具有相应类别执照持有人的权利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六)经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组织的委任代表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符合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特殊情况下(如因项目发展的需要等)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但能够满足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确定的达到等效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经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批准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
 
第七条  推荐
    相关单位根据第三章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填写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推荐表(附件1),并报送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特别优秀的无单位人员可直接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自荐。
第八条  审查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第九条  批准
    对审查合格的人员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统一委任,颁发委任代表证书(附件2)和工作证(附件3),有关资料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统一存档,委任代表任期3年。
 
第五章  委任代表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在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对运动类航空器进行年度适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第十一条  在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适航证进行正常签署。
第十二条  委任代表应每年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要自觉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六章  委任代表的培训、考核与终止
 
第十四条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组织对委任代表的初始培训和复训,确保能准确理解规章,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每年对委任代表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推荐单位不再聘用;
(三)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或不胜任所委任的工作;
(四)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为需要终止任期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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