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开展航空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推动航空体育飞行基地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投资兴建和申请命名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飞行基地(以下简称“飞行基地”),开展航空专业项目培训和航空体育项目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
第三条 飞行基地的命名权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
第四条 基础建设已竣工单位可直接申请命名,准备筹建的单位可申请进行筹建,并与中国航协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书。
第五条 飞行基地命名使用年限最长20年。期限届满后,双方若有意愿继续合作,可优先续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申请命名飞行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飞行基地运行或管理单位,应在民政、工商、民航或体育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航空专业项目培训和航空体育训练、竞赛、表演等航空体育活动所需的机场(起降点、飞行场地)和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飞行空域;
(三)具备保障飞行的专业设施设备和交通、医疗、救护、消防、通讯等条件;
(四)配备相应的航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开展航空体育活动;
(五)飞行场地、设备、设施和器材运行良好并有经费支撑;
(六)有完善的安全运行方案、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公众安全和飞行安全;
(七)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近3年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和航空事故记录;
(八)能够承接航空体育单项赛事活动或综合性航空体育活动。
第七条 申请命名飞行基地的程序
(一)向中国航协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飞行基地命名申请书;
2.飞行基地申请单位法人资质文件(复印件);
3.飞行基地(机场或起降点)使用批准文件(起降不需要机场的航空器或飞行器,应予以说明);
4.飞行基地空域使用批准文件;
5.飞行基地运行安全方案、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二)中国航协收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验收。经审核达标后,中国航协与飞行基地签订正式协议书。
第八条 申请筹建飞行基地的程序
(一)向中国航协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筹建申请书;
2.拟建飞行基地的地理、气候环境概况及项目总体发展规划;
3.当地政府批复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国航协收到筹建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合格后,中国航协与筹建飞行基地主体单位签订拟命名协议书(草案)。
(三)飞行基地建设竣工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正式申请命名。
第九条 飞行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使用“中国航协飞行基地”的无形资产;
(二)优先拥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自由气球和小型飞艇的飞行驾驶培训、机务人员培训资格,并列入中国航协关于上述五类航空器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三)组织开展航空科普教育、航空夏令营等活动;
(四)优先承办国际或国内比赛、综合性航空体育活动等。
第十条 飞行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飞行基地社会声誉,努力促进飞行基地无形资产增值;
(二)普及、推广航空体育运动;
(三)优先安排中国航协的训练、比赛、表演、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为中国航协的项目普及、推广、市场开发、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记录和保存航空体育活动信息,为有关部门查询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中国航协每4年对飞行基地进行1次检查。对不履行协议或违规组织航空体育活动的,中国航协有权撤销命名和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飞行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航协报送说明:
(一)原申请单位名称改变;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办公地点或者联络地址变更;
(四)机场(起降点)或飞行空域发生改变。
变更说明应当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文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命名的训练基地资格同时废止。需延续命名的单位,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