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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航空运动会申办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11 来源:航管中心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对全国航空运动会(以下简称“航运会”)的管理,规范申办航运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航空体育项目的竞赛活动和航空体育运动的推广、展示、群众参与及航空知识普及等为内容,推动我国航空体育项目广泛开展的全国性运动会,统称为航运会。

第三条  航运会由国家体育总局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第四条  航运会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城市。

我国境内地级以上(含)城市均可申办航运会。

    第五条  航运会每4年举办一次。会期一般不少于5天,不超出7天。具体日程由主办方和承办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电模中心”)受理航运会申办的相关事务,具体负责审核申办城市的申办报告、考察城市的承办条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七条  航电模中心受理申办事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要求审核申办城市的申办报告、承办条件;

(三)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索贿受贿。

第八条  申办城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勤俭效能,量力而行;

(二)政府支持、保障有力、公正规范、实事求是。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级以上(含)政府支持;

(二)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三)具备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能满足航运会所设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需要的场地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接待能力;

(六)具备竞赛需要的电子设备、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保障条件;

(七)具有举办综合性赛事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办请示和申办报告。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附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在该城市申办成功后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主办航运会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城市的特征、区位、人口、经济、交通、通讯、气候条件、环境、社会治安等基本条件;

(二)现有机场、场地设施、辅助设施等,竞赛项目安排、器材设备等竞赛基本条件;

(三)航空体育运动的推广、展示、交流、群众参与及航空知识普及的主要设想;

(四)对参加大会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通讯网络、视频信号传输等保障条件;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举办综合性赛事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与承办航运会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航电模中心在申办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办城市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三条  承办城市由国家体育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航电模中心与承办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协调航运会的相关事宜,组织竞赛和航空表演。

    第十五条  申办单位的报告内容在正式公布前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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