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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航空、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申办与管理工作,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赛事市场环境,提升赛事组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航空、科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及其所属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统称“中心及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赛事、培训、集训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或“赛事”)。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申办单位:指依法申请承办赛事活动的主体(如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承办单位:指经评审确定并签署协议,具体筹备、实施赛事活动的主体;
(三)第三方单位:指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赛事活动运营、协办、执行、支持等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赛事活动申办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赛事活动的申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四)具备与赛事活动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能力;
(五)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备及技术条件;
(六)具备适宜赛事活动开展的交通、食宿、空域(如适用)及气候条件等。
第六条 赛事活动类型
中心赛事活动主要分为国际与国内两大类:
(一)国际赛事活动包括:国际综合性赛事活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国际公开赛、国际邀请赛、世界排位赛等;
(二)国内赛事活动包括:集竞赛、表演、展会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综合性赛事活动、锦标赛、冠军赛、总决赛、联赛、青少年普及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商业性赛事、全国性系列赛(如分站赛、公开赛等)、区域性赛事、公益类赛事、培训、集训等。
第七条 评审指标体系
赛事评审实行百分制,主要评审指标如下:
(一)政府支持与信用;
(二)赛事组织与运营;
(三)经费保障能力;
(四)场地设施与配套条件;
(五)安全保障;
(六)综合评价。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方案不达标的单位,评审结果将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公告发布
中心及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平台发布赛事活动申办公告,明确赛事活动名称、申办条件、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九条 材料申报
申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期限,以当次申办公告要求为准,申办材料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日。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证明、赛事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具体提交材料清单以当次申办公告要求为准。
第十条 资格审查
中心及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赛事活动申办资格:
(一)申办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情况或历史记录的;
(二)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办公告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申办单位在报名后因自身原因退出的,须向中心及协会提交加盖有效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申办单位进入评审环节。中心及协会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式分为会议答辩评审(线上、线下均可)与书面评审两种。不同赛事所采用的具体评审方式,以当次申办公告的要求为准。
(三)若评审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若某项赛事无单位申办或申办单位均不符合要求,中心及协会有权另行组织申办或直接取消该赛事。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
中心及协会结合评审工作委员会意见,确定拟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公示与复议
拟承办单位名单将在中心及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如申办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心及协会申请复核。中心及协会将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协议签署
公示无异议后,主办单位与拟承办单位正式签署协议。
第十五条 国际赛事申办
涉及国际赛事活动的申办,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关于国际赛事活动申办、审批及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承办管理
第十六条 承办责任
申办成功后,申办单位身份转变为承办单位,应履行申办承诺和承办责任。
承办单位应按照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文件制度筹备赛事活动、完成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无特殊原因承办单位不得提出变更承办单位或者变更举办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确需变更的,须提前书面报中心及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第三方管理
承办单位引入第三方(运营、协办、支持等)协助办赛的,须明确其职责与义务。第三方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视为承办单位行为,发生问题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场开发
赛事活动所涉全部市场开发权归中心及协会所有,相关开发工作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保证金
为确保赛事相关权益落实,中心及协会可要求承办单位缴纳一定金额的赛事保证金(具体金额由中心及协会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赛事全部结束且承办单位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赛事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过程监管
中心及协会有权对赛事活动筹备及组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承办单位应定期汇报筹备进度,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中心及协会报备。如承办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执行,中心及协会有权责令整改;若承办单位拒不整改,中心及协会有权暂停赛事或终止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及协会将对申办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质。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在赛事执行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约的,中心及协会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保留追偿权利。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航管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航管中心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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