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3)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以及《关于印发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2020]3号)和《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MD-91-FS-001)等文件要求,为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老执照的转换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开展,暂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持有原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者,可持原执照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换发同类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执照转换的,过渡期满后原执照失效。
二、目前已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但未通过全部模块考试者,其考取执照方式参照《关于下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4]95号)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通知》(航管字[2015]49号)精神执行。
三、原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在过渡期内资质继续有效。
四、原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在过渡期内资质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doc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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