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管字〔2014〕384号
转发民航局《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办公室:
为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了《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2014〕1227号),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委托给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
国家体育总局:
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同于承担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复函》(体人字〔2014〕375号),现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负责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和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运动类航空器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根据《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95号)和现有规章,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 委托范围
运动类航空器相关的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二、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
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负责维修人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执照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执照的日常管理等。
负责制定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建立并持续修订考试题库,编写教材,评估验收技能考试考点,选拔、培训和聘用技能考试的考官。
三、运动类航空器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1.按照《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负责对CCAR-91部运营人的运动类航空器检查大纲进行评审;
2.负责制定CCAR-91部运营人运动类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计划,受理年度检查申请,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3.负责运动类航空器年度检查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4.协助运动类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5.民航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按授权的职责制定工作程序,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批准,表格及证件样式应当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
2.每年1月底向民航局飞标司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
3.及时将重大变化事项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五、监督检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航管中心的授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运动类航空器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营人合格证管理局可以直接使用由航管中心提供的运动类航空器检查大纲评审结果;运营人合格证管理局可以直接使用由航管中心提供的运动类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结果。
航管中心负责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对CCAR-91部运营人的运动类航空器检查大纲进行评审,并对此类航空器进行年度适航检查。
六、其他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适航管理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