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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动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06-19

 

 

  民 航 局 文 件

 

 

民航发[2012]33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4600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成立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按实践考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三、驾驶员执照训练机构的管理

实施此类航空器商业飞行训练的机构,应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并根据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其训练大纲的评审结果。将其训练资质列入91部运行规范I部分,由负责训练大纲评审人员在此部分签字。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评审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确保训练课程在航空理论和飞行教学上满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等规章以及低空空域运行相关知识要求;对此类航空器飞行训练原则上不实施CCAR-141部审定。

四、监督检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此类航空器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对此类航空器的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文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民航飞发[2001]62号文件《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作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