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国冰雪”标志使用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为了普及和推广冰雪运动,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冰雪运动氛围,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助力2022年北京冬奥会,设计此“中国冰雪”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冬运中心)日后开展的一切有关冰雪运动中的赛事、活动和宣传。

标志概念来源于冰雪运动中的“短道速滑”形态,诠释了拼搏与激情的运动理念,同时也体现和弘扬了奥林匹克“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冰雪以斜线的形式运用更显运动感,象征着每一位冰雪运动员的激情与活力,前进与拼搏,形象灵动而飘逸,展示出生命的力量,以及中国冰雪运动健儿们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奋勇争光的精神风貌。标识运用了蓝、黄、绿、红和黑五种颜色,代表着公平竞争、互相理解、友谊团结的体育精神,同时这五种颜色也正是奥运五环的颜色。整个标志造型简约精炼,色彩鲜艳明亮,标志形态在运动中扑面而来,带给人身临其境的视觉感受,代表冰雪运动全民参与的理念,喻示着中国冰雪运动开拓创新、再创辉煌的时代气息和精神风貌。

为合理正确使用中国冰雪标志,现制定使用规范如下:

一、本规范所称的标志是指:

(一)中国冰雪标志;

(二)中国冰雪吉祥物;

(二)中国冰雪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二、冬运中心作为标志的权利所有人,对标志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申请了国内商标注册和国内特殊标志登记,冬运中心对标志享有专有权。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冬运中心许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标志,不得擅自利用与标志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标志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冬运中心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为商业目的使用标志,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标志: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志;

(二)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标志的商品;

(三)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四)将标志用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产品和内容中;

(五)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六)可能使他人误认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与冬运中心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标志的行为;

(七)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标志的行为。

四、任何机构或个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任何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时,均不得与标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亦不得使用、申请、注册与标志相似或易混淆的商标或标识。

五、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维护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遵守有关标志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歪曲、篡改、拆分、变形、贬低标志及冬运中心的任何方式使用标志。

六、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标志,均需事先征求冬运中心意见,报冬运中心审批获得书面许可,或根据实际情况订立中国冰雪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按照合同的标志种类、使用范围、地域范围、许可期限内使用标志。

(一)被许可方使用标志时,不得超出许可约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时限等内容。

(二)被许可方使用标志时,须保证标志独立、醒目,且不被误解为其他标志的组成部分。

(三)被许可方使用标志时,须保证标志出现在版面上的位置、比例恰当,且不小于除国旗之外的版面内其他标志。

(四)未经冬运中心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对标志颜色、设计或外观进行任何变形、加工或修饰。

(五)未经冬运中心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将标志与其他标志联合使用,或产生联合标志的误解。

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标志、或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标志专有权。

八、侵犯标志专有权的,冬运中心有权要求其切实改正、挽回影响,并有权要求其对冬运中心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按冬运中心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冬运中心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视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情况,参照该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九、若发现任何侵犯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冬运中心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十、冬运中心对该使用规范享有最终解释权。

冬运中心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冬运中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为010-88318207,接受举报的电子邮箱为wintersports2022@163.com

                                 冬运中心

                         2020102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