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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赛事赛场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2-08-30 来源: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冰雪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中国冰雪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冰雪试点改革协会主办、参与主办、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中国冰雪赛事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冰雪运动协会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地方性实施规范。

第三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各项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  参加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参与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按照赛事活动“谁主办、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赛事主办方主要负责赛事的业务指导、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以及总体协调;承办方应当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赛事的疫情防控工作、安全工作,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协办方依据与主办方和承办方约定履行相关协助、支持或赞助职责,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赛事组织者行为规范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各项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防疫、保障、安全、宣传、服务、医疗、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

(三)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四)加强赛场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熔断机制”,强化落实。赛前仔细梳理赛事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难点,制定赛事熔断方案,预防恶劣天气、严防高危及高速、涉枪涉弹和易发生肢体冲突项目重点防范新冠疫情、赛场斗殴、观众骚乱、人员踩踏、食物中毒、兴奋剂事件;突出防范用电隐患、爆炸、火灾、建筑物倒塌等安全稳定工作。

(五)严禁在赛场出现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 “藏独”、“疆独”、“台独”、“法轮功”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

(六)严格实施本《规范》及相关管理规范,加强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七)严格执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及各项国内外反兴奋剂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加强防范食源性药源性兴奋剂违规风险,做好各项赛事反兴奋剂工作。

(八)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加强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

(九)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赛前不得评论运动员技术及奖牌名次或等次走向;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切实做好赛事活动裁判员的选派,制定相应的选派原则和条件。

(十一)严格遵守并监督裁判组和参赛单位执行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规定。

(十二)以身作则,秉公行事,不得以个人意愿干扰和影响裁判员的评判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运动队和裁判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四)严格实施属地防疫工作方案,监督参赛人员、保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出现赛风赛纪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第七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队伍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二)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及赛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四)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填报行踪信息,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严禁持有、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及违禁医疗方法。

(五)比赛中要通过努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得以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正常比赛。

对于比赛过程中出现的判罚争议,应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向赛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不散布、传播未经调查核实的申诉争议内容和结论。

(六)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冷静、理智对待比赛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代表团团长(领队)应及时稳定有关人员的情绪,协助组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处理工作,不得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七)遵守赛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文明礼仪。不酗酒、不打架斗殴、挑衅闹事,坚决杜绝有损冰雪项目和各代表单位形象的不文明行为。

(八)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九)签订《参赛队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十)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第八条  裁判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全国冰雪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坚定政治方向、热爱体育事业、业务精通熟练、公正执裁评判、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自律。

(三)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四)签订《裁判员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五)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以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公平、公正执裁。

(六)除组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外,赛会期间不接受任何参赛单位及个人请客,不得接受运动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串门、不得擅自离开驻地。自觉上交托管所有通讯器材,不得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况和比赛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八)坚持做到不与参赛单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进行接触,裁判组内部不讨论技术及规则以外的其他无关问题,不发表对参赛运动员带有倾向性的意见。

(九)不得相互串通,搞君子协定,暗箱操作。

(十)仲裁委员应及时接受申诉报告,按照程序完成申诉的审议和裁决;深入比赛现场,及时了解、密切注意赛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有关负责人提出,并争取尽早解决;受理申诉抗议期间做好调查研究,核实事件真相,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研究裁决意见。

第九条  观众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二)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三)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吸烟及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四)文明理性观赛,拍照、录像应不影响裁判员执裁和运动员比赛,禁止使用闪光灯,服从工作人员指引。

(五)严禁进入比赛场地,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六)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八)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严禁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冰雪试点改革协会将建立信用记录和“黑名单”机制,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和赛事组委会如在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参加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与人员与观众等群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组织者、运动员、教练员、队伍工作人员、裁判员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和事件的,由赛事组委会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适用原则,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冰雪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处理。

(五)中国冰雪赛事活动观众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规范的,赛事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维护赛事活动秩序。

第十二条  中国冰雪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赛事组委会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部门和体育单项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国冰雪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中国境外举办冰雪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体育总局冬运中心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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