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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全国性以上山地户外运动竞赛组织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0-01-28 来源: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工作,保证山地户外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户外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登山协会(简称中登协)、主办的全国性以上山地户外运动竞赛(以下称为比赛)。
在中登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安全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中登协将全国及国际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并分别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赛事级别划分

一、赛事级别

A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登山协会承办或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规范性的竞技比赛,有规定的比赛项目,参赛人员为符合专项要求的国外运动员和国内注册运动员,副总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定线员均要求国家级,严格按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执行。

B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登山协会主办,可由其他具有资质的办赛机构承办,有规定的比赛项目,参赛人员为专业的运动员和非专业运动员,总裁判长、定线员要求为一级以上技术职称,参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执行。

C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由其他具有资质的办赛机构承办,具有比赛性质的活动及活动性质的比赛,参赛人员以非专业运动员为主,总裁判长、定线员要求具备二级以上技术职称。参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执行。

二、赛事名称级别划定

国际赛(均为A级)

国际锦标赛

A

国内赛(专业赛事为A级,其他为B级或C)

全国锦标赛

A

国际公开赛

A

山地运动会-山地多项

A

世界杯

A

全国冠军杯赛

A

国际邀请赛

A

全国俱乐部联赛

A

国际越野挑战赛

A

全国精英赛

B

洲际锦标赛

A

全国邀请赛

B

洲际杯赛

A

全国挑战赛

B

洲际邀请赛

A

全国性的大奖赛

C

    第五条
    竞赛难度等级
    参见本规范附件
    第六条
    (1) 所有全国性以上赛事的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均由中国登山协会派出。
    (2) 主要裁判员技术等级见下表

赛事级别

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裁判长

A级赛事

  

国家级

国家级

一级以上(含一级)

派出机构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

B级赛事

  

国家级

一级以上(含一级)

二级

派出机构

中国登山协会

办赛机构

办赛机构

C级赛事

  

一级以上(含一级)

二级以上(含二级)

三级

派出机构

办赛机构

办赛机构

办赛机构

     第七条
    技术代表的职责与权利
    技术代表的主要责任是确保山地户外运动比赛中技术方面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比赛场地内的技术事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是代表管理单位的最高技术权威,有权利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及其精神,最终确定比赛的线路和项目。并根据安全监督的要求,向竞赛委员会提出延期比赛、终止比赛的建议。
    (2)协助并监督总裁判长工作,保证竞赛符合山地户外竞赛的规定。
    (3)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外,对比赛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4)在总裁判长提出的总结报告上签署意见。
    (5)督促总裁判长将比赛技术档案归档。

    第八条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与权利。
    由同行中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技术级别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
    (1)是代表管理单位的最高安全监督,服从技术代表领导,监督比赛安全。
    (2)对比赛线路、项目、器材进行审查,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并向技术代表提交可以进行比赛的安全报告。
    (3)对比赛过程实行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向技术代表报告。
    (4)发现安全隐患,向技术代表反映意见没有采纳,或认为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可再次向技术代表提出意见,直至向竞赛委员会提出意见。
    (5)向技术代表提交赛事安全总结报告。总结安全方面的成功经验,指出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
    本规范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参与协办各类全国性以上山地户外运动竞赛。
    第十条
    各地方登山协会、AA级以上户外运动俱乐部可承办C级全国性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在中登协监督指导下组织竞赛。
    第十一条
    各地方登山协会、AAA级以上户外运动俱乐部可承办B级全国性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在中登协监督指导下组织竞赛。
    第十二条
    本规范和中登协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规定配套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登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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