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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6-10-28 来源: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责任,构建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通过分级分类规范赛事安全指导工作,保障赛事安全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山地越野跑赛事是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越野跑赛事办赛指南》中规定的赛事。

第二条  开展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分级负责、统筹发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山地越野跑赛事的安全指导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一)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全国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的引导和规范工作。

1.负责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推动山地越野跑赛事的开展,负责建立与实施安全指导标准文件,组织实施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的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

2.针对赛事举办的基本条件、组织管理、人员资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赛事保障等,制定山地越野跑赛事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评估指南等,并向社会公布。

3.提供人员培训及考核、运营机构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

4.对全国山地越野跑赛事进行安全指导,督促及时改进。

5.引导使用体育总局登山中心全国山地越野跑赛事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山地越野跑专业知识,倡导科学、环保、安全、有序的赛事理念。

(二)省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

1.负责推动所辖区域内山地越野跑赛事的开展,负责贯彻指导标准和管理文件,建立所辖区域内山地越野跑赛事管理文件,组织实施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

2.对所辖区域内山地越野跑赛事进行安全指导,督促及时改进。

3.推动使用体育总局登山中心全国山地越野跑赛事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山地越野跑专业知识,倡导科学、环保、安全、有序的赛事理念。


第二章  指导内容和类型

第四条  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主要依据《山地越野跑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开展,具体指导内容包括:

(一)赛前评估。组委会赛前依据《山地越野跑赛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指南》要求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内容,及时跟踪并记录落实整改情况和措施,形成文件记录。

(二)赛中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山地越野跑赛事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则等文件,结合赛前相关方案、评估报告内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赛事举办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组委会应依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于30分钟内向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及本省(区、市)赛事主管单位口头报告,并于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三)赛后总结。组委会对单场赛事全流程安全管理工作应及时形成报告,说明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等,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五条  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主要包括专项指导、日常例行指导与不定期抽查指导三种工作类型。

第六条  根据工作安排,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度对山地越野跑赛事开展专项指导。

第七条  省级管理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日常例行指导。

第八条  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综合专项指导、日常例行指导结果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指导。不定期抽查指导的主要对象是专项指导、日常例行指导中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运营机构及其组织的赛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报备所辖区域内下一年度赛事目录,并对计划举办的赛事涉及的赛道规划、运营机构情况、安全保障能力、基础承载能力、资金来源等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赛事规模。省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中期调整时,对照年度山地越野跑赛事目录开展动态梳理,赛事存在“熔断”、延期、取消、提前、新增情况的,应予以说明,并于规定期限内,向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报备、更新所辖区域内年度赛事目录。

第十条  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赛事风险、赛事规模、组织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工作方案和指导要点。指导前组织本规范所规定的指导工作内容、指导方式的相关培训。

(一)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专项指导主要采取线上指导、听取汇报、专题座谈、现场问询、实地勘察、器材抽检等方式开展。根据安全指导工作方案和指导要点,设计指导内容,组织专项指导组开展工作。

(二)省级管理部门日常例行指导工作应根据安全指导工作方案和指导要点,设计指导内容,负责开展所辖区域内安全指导工作。

(三)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统筹管理不定期抽查指导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设计并动态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专项指导、日常例行指导和不定期抽查指导均应形成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指导内容及人员、指导方法和流程、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定期组织全国性培训交流,提升安全指导工作质量水平。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鼓励省级管理部门建立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结果应用相关制度和机制,推动和加强安全指导工作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省级管理部门将山地越野跑赛事安全指导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技术指导、资金补助、赛事经费支持、赛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与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颁布的其他山地越野跑相关管理文件配套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总局登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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