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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6 来源:办公厅 字体:

体办字〔2006〕132号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司、局: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为贯彻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有关精神,规范丧事办理程序,做好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的善后事宜,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的除外)。
    (二)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可组织简单的送别。
    (三)体育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可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二、工作职责
    治丧办公室的组成:部级人员逝世,由办公厅、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离退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干部局组成治丧办公室,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在职人员逝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组成治丧办公室。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厅
    1.协调、安排总局领导出席悼念活动;
    2.及时将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等情况报国务院值班室及中组部值班室;
    3.以体育总局党组的名义将其丧事安排及时报中组部核准;
    4.协助在《人民日报》刊发消息。
    (二)人事司
    1.撰写部级逝世者的讣告及生平简介;
    2.审核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的生平简介;
    3.审批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逝世者遗属的抚恤金;
    4.审核机关在职逝世者遗属的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三)离退休干部局
    1.起草离退休逝世者的讣告、生平简介;
    2.负责部级及离退休逝世者的丧事安排;
    3.为离退休逝世者遗属办理治丧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
    4.联系《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发布消息。
    (四)在职人员逝世,其治丧办公室负责上述相关事宜。
    三、悼念规格
    (一)部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办公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领导出席;
    3.在《人民日报》、《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二)司局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办公厅、有关司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其生前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任职的,可以相关社会团体名义送花圈、挽联;
    2.曾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有关总局领导出席,可请相关社会团体领导出席;
    3.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出席。
    (四)逝世者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四、其他
    (一)本规定中“部级人员”指,享受正部和副部全项待遇人员,不含享受单项待遇人员。“司局级”和“处级”均含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二)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人员逝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省(区、市)体育局局长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或发唁电。
    (四)体育界知名人士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体育界知名人士指,在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著名运动员、教练员、专家、学者。
    (五)体育系统外曾在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任职的部级以上人员逝世,可以曾任职单位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
    (六)有关单位及有社会影响的团体发来讣告、唁电,由有关业务联系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七)京外人员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体办字〔2002〕27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办公厅治丧通知
抄  送: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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