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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12-01 来源:办公厅 作者:秘书处 字体:

        关于在全国推行“工间操”制度,增强全民健身意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不断创新和丰富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健身,提高身体素质,体育总局已陆续推出了包括课间操工间操在内的多种科学性强,便于参与的科学健身方法,深受广大群众喜爱。

    体育总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课间操工间操对公民健康的重要作用,将其写入《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条例》第三章第15条专门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计划》工作措施第八条中指出“坚持工间(前)操制度”;这就从法律层面上为开展课间操工间操的制度化和长效化提供了保障。体育总局与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0〕88号)中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体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把职工体育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保障和监督职工体育工作规划的落实,坚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间(前)操制度。体育总局组织有关专家还新版了广播操和多种健身气功功法,不断丰富了工间操的内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身需求日益多元化,除了继续宣传推广广播操外,体育总局也不断引导和鼓励各地、各行业、各社会力量根据群众需求,编创丰富多彩、科学性强、简便易行、便于推广的工间操,供群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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