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体育赛事改革加速形成体育产业市场化公平竞争格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体育总局把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大力缩减审批范围,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改革,除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少数特殊项目国内赛事和为数不多的国际体育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取消。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前,体育总局每年列入《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体育赛事1000项左右。2015年需要政府内部审批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赛事将大幅减少,预计仅为200项左右,且体育总局早已经没有针对个人或企业的赛事审批。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等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了充分报道和积极评论。 一、关于代表们提到的情况 (一)体育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已取消的赛事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不得针对已经取消审批的体育赛事出具或印发含有同意、支持、批准、许可、授权、备案意义的文件以及其他不符合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文件,纳入A、B、C三类管理的在华举办的涉外赛事除外。代表们在建议中指出,还有不少运动中心和单项协会仍在无权审批赛事的情况下继续违规审批赛事。为此,我们印发《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赛事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5〕78号),要求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落实政策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体育总局欢迎代表们行使监督权,发现仍在违规审批赛事的情况后,及时向我们提供线索或材料。 (二)体育总局在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审批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而不针对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审批方式也是一事一批、逐次审批,不存在已经审批的大批赛事。对于赛事产权归属,应该视赛事的具体情况,按照民商事、经济、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完全市场化的赛事,赛事的主办方是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其赛事产权归属主办方,不能强制定性为国有资产。只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办的赛事,才可能定性为国有资产。至于赛事承办方同赛事产权的关系,取决于主办方与承办方的约定。国有资产如何保值增值,由相应的授权管理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 (三)体育总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通过体育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效消除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和行业垄断权,实现管办分离、事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监管有力,市场资源配置合理,社会组织充满活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垄断性是由于体育行业固有规律所致,其他国家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也概莫能外。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对体育协会进行监管,防止协会滥用市场地位、限制自由竞争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代表们提出的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放开全国性体育类协会的审批。目前,体育总局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登记、变更、注销履行管理职能。这是行政法规赋予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在相关法规修改之前,体育总局不宜变通执行或不予执行。体育总局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保持一致,严格遵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落实国家关于部分社会组织取消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一业多会等改革措施。 (二)关于允许中国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国际性体育协会回国运作。体育部门支持中国体育企业在国外依照登记地国法律和国际体育通行规则成立国际性体育协会。合法登记的国际性体育协会在中国活动,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及开展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监督和审计等。 (三)关于国家级体育单项协会性质定位非营利组织。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如何开展经营活动,是社团法人依法自治事项,体育部门不宜对赛事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强制予以规范。 (四)关于进一步放开对赛事名称的管理。对于体育赛事名称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维护体育赛事市场秩序,保证体育赛事的名称与实际内容相一致;第二,避免同名赛事。同时,该项管理制度也参考了工商部门、民政部门有关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民办非企业名称管理的制度,并尊重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1.全国性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关于对竞赛表演、明星经纪、体育衍生品等体育类企业加大税收、孵化政策支持。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46号文件”)印发,明确提出完善税费价格政策和优化市场环境,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体育部门将主动联系、协调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落实46号文件。体育总局完全同意代表们提出借鉴文化产业政策的建议,在落实46号文件的同时,积极主动研究文化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努力争取体育企业享受文化企业类似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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