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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9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12-01 来源:办公厅 作者:秘书处 字体:

        《关于推进社区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持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发展思路

    体育总局自2007年协同教育部全面启动了“全国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通过整合以全国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为龙头的阳光体育系列活动赛事,包括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比赛、科学健身校园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户外营地夏(冬)令营等活动,每年吸引上亿青少年参与到丰富多样的体育活动中来,努力构建以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网络。

二、关于规划社区体育硬件设施

    2005年体育总局编制并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对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配套设施和设置及其相应的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体育总局将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加大对该《指标》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将社区体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工作,2006年—2010年,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全国开展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两批试点工作,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资金用于试点工作。2014年研制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相关政策,研制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实施办法》。

三、关于组建社区体育俱乐部

    为推动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总局从2004年起,分3批创建资助共236家国家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并带动大批省级和地市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创建工作,为社区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参与体育锻炼创造了条件。同时体育总局自2000年开始命名和资助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截至2014年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达6000多个,这些俱乐部很多都是依托社区创建的。今年体育总局正在推进筹备中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将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服务进社区的论证研究,并加速推动省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培育发展。体育总局将认真研究采纳您的意见,结合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顺应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国家有关社团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支持建立社区体育俱乐部,推动相关社区体育组织的成立与长效发展。

    四、关于培育社区体育人才

    自1994年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来,21年共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近180万人,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活跃在城乡社区全民健身工作的一线,为组织指导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体育总局印发《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广泛开展面向基层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明确要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和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组成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队伍,建立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长效化机制。2014年,体育总局针对青少年课外体育锻炼缺少专业辅导人员的情况启动了社会体育指导员(青少年)研究,探索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体系中设立青少年分支,2015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培训试点工作。今后,体育总局将继续全面深入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建立完善的培训等级认证体系,积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开展青少年体育指导创造条件,提供平台。

    五、关于新兴的运动健身模式

    李克强总理在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的概念,体育总局也十分关注新兴的运动建设模式,目前已经开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在青少年体育中应用的论证研究,下一步将启动信息场馆管理系统、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全民健身区域管理系统的体育平台以及相应APP开发运用的论证与试点工作。

    六、关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青少年的体育需求

    《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体育参与的权利,为残疾群体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体育总局2014年11月起草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草案),其中针对残疾人青少年体育提出了保障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计划》,建立协作共享、资源互补的“学校—家庭—社区”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身体残疾、心智障碍等特殊青少年群体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提供技术性和操作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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