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有效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业绩。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条件,并在目录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供应商在近三年(2024年01月01日至今)具有已完成的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维修维保项目的服务业绩不少于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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