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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五项项目的普及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各省(区、市)体育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指具有为国家现代五项队(含国家队成年组和青少年组,以下简称“国家队”)、省(区、市)现代五项队、业余现代五项队运动员的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训练基地根据场地、器材的条件和承接的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和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青少年训练基地。

    第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以下称:协会)将综合各训练基地的地理环境、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和国内项目发展现状等特点,对训练基地进行命名。

    第五条 训练基地原则上不超过5个。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协会负责。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七条 有意向承担国家队和地方队转训或面向社会接受业余现代五项运动员训练任务的各省(区、市)训练基地或相关训练单位,可向协会申请命名。

    第八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

    1、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2、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击剑场地至少有8剑道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游泳池为25m或50米标准泳池,跑射场地能够安装至少10个靶位。能提供马术训练的马匹、障碍设施及标准马场。

    3、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场地,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场地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30间、床位数不少于60张。

    5、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能保证至少60人同时用餐。

    6、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7、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二)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青少年训练基地

    1、提供除马术之外的有关训练场地、设施。

    2、其它条件同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申报内容。

    第九条 协会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

    第十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省(区、市)训练基地或相关训练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各训练场馆相应规章制度。

    (三)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四)填报《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或相关训练单位详细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或相关训练单位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协会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将建议命名的训练基地报协会批准,并以协会公告或文件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同时,将有关命名和使用协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牌匾。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场地情况,协会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城市名称+训练基地”,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训练基地可以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七条 协会不对已为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单位再进行命名。

    第十八条 在同一个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协会最多命名一个训练基地。

    第十九条 协会不得以命名的名义收取训练基地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训练基地的实际,向协会提出训练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定期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依据规定合理收取有关训练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协会组织的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现代五项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现代五项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现代五项青少年训练营和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运动队训练和转训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在承担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时,不应超过国家和体育总局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向国家队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运动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重视并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三十一条 训练基地应当协助运动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运动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附件2),协会将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协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可以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已被命名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协会训练基地,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协会将以公告或文件的形式正式取消对该训练基地的命名,且暂定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协会活动安排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

    附件:1.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或相关训练单位详细情况统计表

    2.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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