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移动培训 6月20日 星期四 2019年第10期 本刊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本刊免费,接收无任何费用。 【本期导读】 ---------------- >工作动态 >法制纵横 >法律常识 (第1页/共6页) 【工作动态】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第二部分) 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把握特点规律,切实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意见》还强调,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能力。要带头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率,坚持不懈推进理论武装,深化理想信念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要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建强抓实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要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密切联系群众,严明党的各项纪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不断提高党的群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教育引领机关青年成长成才。要加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健全领导体制机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督促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落实的机制,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 (第2页/共6页) 【法制纵横】 汪洋主持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13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支柱性法律,对促进精神文化产品创造和传播、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以“著作权法的修订”为议题,既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助力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也是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奠定执法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的过程,体现了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的有机统一。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妥善处理好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关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著作权制度。 12位委员、学者围绕著作权法修订的目标定位、价值取向、制度完善等建言资政。16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踊跃发言。大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符合国际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应用,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法势在必行。(来源:新华网) (第3页/共6页) 【法律常识】 遇到这些事情该怎么依法维权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生活中,大家在消费过程中一定遇到过各种问题,例如买到不合格产品怎么办、网购退换货谁来承担邮费等,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 问:超市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以促销名义低价出售,但并未告知顾客,顾客购买后出现问题,超市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超市明知电器有质量问题,仍隐瞒实情,以促销名义出售,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页/共6页) 问:消费者买的商品是否都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属于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换货。顾名思义,无理由退换货不需要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且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问:顾客去温泉酒店泡温泉被烫伤,是否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维权?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第5页/共6页)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版权所有 【版权说明】本刊系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承办 【产品策划】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产品制作】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联系邮箱】leeleedong@126.com 【联系电话】87182093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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