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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体: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涉及体育部门的有两处。修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即:“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废止了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6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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