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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4-08-17 来源:政策法规司 作者:韩向飞 字体:

        7月2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已经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www.gov.cn)发布了《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该条例第十一条是有关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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